國際社會對貿易報復是否具有合法性,存在很大的爭議。有的學者認為貿易報復迫使他國讓渡了部分經濟主權,是一種不合法的經濟行為,但是我們確實可以從法律體系中找到貿易報復的合法性依據。貿易報復在某些國家的外貿法律制度中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如美國貿易法中著名的301條款,該條款就授予了美國總統(tǒng)有對影響美國商業(yè)的一切不合理、不正當?shù)倪M口限制進行報復的權力。在國際法制層面,WTO有著u201c經濟聯(lián)合國u201d的稱謂,它規(guī)范著世界貨物貿易總額的90%以上的貨物貿易活動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根據WTO《關于爭端解決的規(guī)則與程序的諒解》(以下簡稱《諒解》)的規(guī)定,貿易報復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具有了合法性。
WTO體制下的貿易報復應遵循以下先決條件:(1)違法成員的有關行為仍出于非法狀態(tài)。即專家組或上訴機構裁定有關成員方未遵守對其適用的協(xié)議,因而產生了對另一成員利益的喪失或減損,而違法成員在一定的u201c合理時間u201d(reasonableperiod of time)內并未履行DSB的建議或裁決。(2)爭端當事方未在u201c合理時間u201d到期后的20天內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協(xié)議。(3)請求報復成員(申訴方)獲得DSU的授權,而報復的方式也要視報復的作用和效果而定,報復的程度也應當?shù)扔谄淅鎲适Щ驕p損的程度。另外,貿易報復只是一種臨時措施,在違法措施已被撤銷、被訴方對申訴方所受的利益損害提供了解決方法、爭端當事方達成了相互滿意的解決方法的情況下,報復措施應當被終止??梢?,當WTO的成員間發(fā)生爭端時,當事方應按照《諒解》的規(guī)定尋求爭端的妥善解決,任何單邊的、未經授權的報復性措施是WTO體制所禁止的。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諒解》并沒有直接使用u201c報復u201d一詞,而是使用這一術語u2014u2014u201c中止對有關成員實施適用協(xié)定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u201d。
盡管WTO為解決成員之間的貿易爭端,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爭端解決機制,并以貿易報復手段作為最后的保障。但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程序旨在解決成員之間的爭端,要賦予本國私人請求本國政府對另一國家進行貿易報復的權利,仍然需要國內立法。因此,美、歐等國,相繼在國內法中設計了貿易報復制度,以尋求通過國內救濟方式,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利益,并將國內的貿易報復制度和WTO的爭端解決程序較好的銜接起來,建立起符合WTO規(guī)則的貿易報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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