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期的國際版權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一些依據和標準,這些依據和標準可稱之為國際版權貿易的基本原則。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平等協商和互惠互利原則。
國際版權貿易和其他貿易一樣,是商業(yè)性活動,所以貿易雙方的關系就應當是平等的。為了各自的利益,洽談雙方可以講條件,討價還價,只有在雙方認為對已有利時,才能達成協議。但是,由于版權這種無形資產的特殊性,在國際版權貿易中的互惠互利只是形式上的,而非真正實質意義上的互惠互利。所謂形式上的互惠互利原則,就是締結版權貿易契約的雙方或各方,只要求對方或其他各方給予版權保護就行,至于保護的范圍和水平并不十分重要。因為各個國家的社會制度、法律制度不同,它們之間的版權保護關系要實現真正的互惠是相當困難的。例如,一個作品的版權輸出國與一個作品的版權進口國之間的雙邊版權貿易協定,從某種程度上說,常常是對輸出國有利,而對進口國不利。盡管國際版權貿易中的互惠互利只是形式上的,但是,在實踐中并不是可有可無的。
2.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貿易雙方必須講究商業(yè)信用,尤其在履行版權貿易合同過程中,一定要講信譽,不能唯利是圖。
3.國家利益原則。
國家間的任何交往.都要維護本國的利益,在對外版權貿易中也必須遵循這條原則。這主要是由于版權問題更多地涉及國家安全和機密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所決定的。因為國際版權貿易不僅涉及當事人雙方的利益,而且與一個國家的對外政策、經濟戰(zhàn)略和國家安全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所以,對于重要的版權貿易,尤其是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政治經濟重大戰(zhàn)略的版權貿易,應以國家利益為重,采取限制或禁止的政策。
4.遵循國際慣例原則。
國際版權貿易中一些慣例或常規(guī)是存在的,并為人們承認和接受。所謂慣例原則,就是凡合同中未作明確規(guī)定而后來發(fā)生的事,一般按慣例辦。①例如,我國一版權所有者向外國一家出版商轉讓中文版出版權的合同中,同意外商負責聯系該書的外文版的出版,未說明出版外文版后如何向我方支付版稅。這里就用上了國際慣例。按照國際慣例,外文版出版后,負責聯系的那家外商,應將從別的出版商處得到的外文版版稅的一半,付給我國的版權所有者。由于國際慣例是易于為當事人采用的國際通行做法,是商人間的自治性規(guī)則,反映了國際版權貿易的一般規(guī)律,它在規(guī)范國際版權貿易活動,在約束當事人方面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不僅可以填補法律漏洞,而且有利于糾紛的解決。因此,在國際版權貿易中理應遵循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