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信用證的分類,其標準各異。若按照兌付的方式來劃分,可將信用證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議付信用證和承兌信用證四種。
按《UCP500》規(guī)定,開立信用證時不應以申請人作為匯票的付款人。承兌信用證的匯票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或其他指定的銀行,不論由誰承兌,開證行均負責該出口人匯票的承兌及到期付款。由于承兌信用證是以開證行或其他銀行為匯票付款人,故這種信用證又稱為銀行承兌信用證(Banker'sAcceptanceL/C)。這種信用證的匯票,由于承兌人是銀行,較易到貼現(xiàn)市場去轉讓,因此對受益人就比較有利。承兌信用證一般適用于遠期付款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