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防范托收押匯的風險,作為代收銀行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鑒于托收押匯本身是商業(yè)信用業(yè)務,所有風險集中于進出口商的資信狀況。所以,銀行給進出口商的押匯授信額度需要慎重掌握。進出口商的貿易履約直接影響到托收押匯銀行的融資風險。銀行必須認真審核融資人的資信狀況、進出口交易的背景以及交易款項的償還事項。嚴格審查押匯申請人以及擔保人的信用和能力。這一措施是最終保證押匯擔保機制固有缺陷的有效措施。從實踐來看,一些押匯申請人惡意與擔保人串通,惡意逃廢銀行債務。銀行尤其應注意關聯(lián)公司之間的擔保和交易,對托收押匯業(yè)務的影響。大多數集團公司的進出口業(yè)務都交給其下屬的貿易子公司進行。這種公司的一大特點就是資本金小,高負債經營,它本來就是由于集團公司基于規(guī)避風險的考慮而產生的,一旦出現(xiàn)問題還能棄車保帥,將損失減小到最低,這種戰(zhàn)略也是中國信用機制極不健全的結果。實際上,諸如信托收據、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的最終實現(xiàn),都有賴于債務人的配合,因為銀行的監(jiān)控畢竟是有限度的?;诖耍y行應該做好事前的信用和能力的審查。
2.必須構建適當的擔保機制防范融資風險。進口代收押匯依賴于u201c信托收據u201d,法律風險較高。國內現(xiàn)行法律制度對于u201c信托收據u201d的合法性尚沒有明確的規(guī)范,司法實踐的爭議甚大,尤其是信托收據中銀行對信托財產擁有合法權利問題頗有爭議。因此過分依賴信托收據會增大銀行融資的風險?!哆M口代收押匯協(xié)議》依托于u201c信托收據u201d,而沒有其他相關的擔保措施,會增大融資風險。
3.銀行提供托收押匯服務,必須明確自己的代收銀行地位。辦理托收押匯必須以銀行為合格的u201c代收行u201d為前提。銀行不能簡單地憑借單據持有而確立自己的代收行地位,還應該通過文字確認由進出口商向境外收款委托人指示銀行作代收行的指令,以確保銀行u201c代收行u201d地位的合法性。銀行代收地位合法,一方面有助于銀行防范同境內融資人之間發(fā)生糾紛,另一方面也可以防范托收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糾紛。
4.要借助明確書面的進出口托收押匯協(xié)議來規(guī)范銀行與進出口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尤其應該注意,不能簡單照搬信用證項下進出口押匯協(xié)議。有的銀行的托收押匯協(xié)議是在信用證項下進出口押匯協(xié)議的基礎上改造而成,但是其信用證押匯的痕跡仍然十分明顯,這種做法勢必妨礙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明確。
對于托收押匯協(xié)議,銀行還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押匯協(xié)議的內容應該包含:押匯金額;押匯利率;押匯期限;申請人的保證(在押匯到期日前歸還本息,如申請人未能按期還款,無論何種原因銀行均擁有下述權利:逾期欠款按押匯利率加收罰息,逾期計收罰息;授權銀行從申請人在銀行處開立任何賬戶中扣還欠款;授權銀行從申請人各種應收款中扣還欠款。);銀行有權檢查監(jiān)督押匯業(yè)務項下貨物的銷售收款情況,應銀行要求申請人必須隨時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有關上述押匯業(yè)務項下貨物的有關情況,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有關擔保機制的規(guī)定等等。
(2)在托收押匯協(xié)議中明確銀行u201c不負有審核單據u201d義務。強調u201c銀行對任何單據的格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虛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對在單據中載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或特殊性的條款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銀行也不對任何單據所表示的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或對貨物的發(fā)運人、承運人、運輸行、收貨人和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或行為或疏忽、清償力;業(yè)績或信譽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u201d。
(3)在托收押匯協(xié)議中要明確單據必須以銀行收到時的形態(tài)向付款人提示,除非被授權貼附任何必需的印花、除非另有指示費用由向其發(fā)出托收的有關方支付以及被授權采取任何必要的背書或加蓋橡皮戳記,或其他托收業(yè)務慣用的和必要的辨認記號或符號。如果是見單即付的單據,提示行必須立即辦理提示付款不得延誤。銀行必須確定它所收到的單據應與托收批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果發(fā)現(xiàn)任何單據有短缺或非托收指示所列,銀行必須以電訊方式,如電訊不可能時,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從其收到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誤;銀行對此沒有更多的責任。
托收押匯協(xié)議以及配套的擔保協(xié)議文本必須用書面的形式來完成,并且應該有相關當事人的;蓋章和簽字。應該避免僅僅通過所謂的申請書來構建托收押匯法律關系。鑒于托收押匯的法律不確定性,各商業(yè)銀行總行也有必要將托收押匯協(xié)議文的審定權收歸總行,最好制定統(tǒng)一的格式文本。
5.為了確保銀行融資款項的安全,在辦理托收項下押匯業(yè)務時,最好有融資人提供財產作質押(抵押、擔保),或者由其有實力的關聯(lián)公司或其他合格實體提供擔保。要妥善處理好質押與信托收據之間的關系。質押是利用申請押匯人的貨權單據的做質押品來擔保銀行的債權,而信托收據則是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到銀行,并通過信托的方式來解決銀行對貨物的控制權利。如果信托收據與質押擔保并存,則導致質押的無效。因此,銀行在選擇擔保形式,不能誤認為這兩種的縫合是雙保險。要協(xié)調好抵押、質押與保證之間的關系。銀行為了確保債權的安全,防止申請人不正當地處理貨物及其價款,可以通過第三人作保證的方式來維護銀行債權。銀行應充分注意,這里有人保與物保的效力關系問題。如果銀行放棄了物保(如將質押的貨物或者單據交給了債務人,可能導致質押無效),則保證僅在物保的范圍之外有效力。因此,為防止物保放棄對人保的損害,有必要要求保證人放棄這種抗辯權。
6.要加強放匯后管理。銀行的有關業(yè)務部門應隨時了解申請人的經營狀況、行業(yè)狀況、財務狀況以及進口貨物的銷售、國際國內市場信息。如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銀行應加強對托收押匯的風險管理,原則上不允許對客戶被動押匯,特殊情況必須嚴格審批。托收押匯通常不宜辦理展期,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展期,經押匯申請人申請,可展期一次,展期時間應嚴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