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外法學界,關于平行進口的概念,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平行進口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在某項知識產權已獲進口國法律保護且知識產權人已在該國自己或授權他人制造或銷售其知識產權產品的情形下,從國外知識產權所有人或其被許可人手中購得該種產品,并輸入該國銷售的行為。
第二,以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WEGNER 教授為代表,認為平行進口是指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從外國的知識產權所有者手中購得商品并未經(jīng)批準輸入本國,而該知識產權以前已受到本國的法律保護。
第三,以筆者的歸納,平行進口是指內容相同的知識產權產品在兩個以上國家均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未經(jīng)授權的進口商將此種知識產權產品從一國進口(或出口) 到另外一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