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中國清代前期實行了u201c閉關自守u201d或u201c閉關鎖國u201d政策的觀點,源于當時試圖向中國推銷其商品(特別是鴉片)的英國商人。馬克思在1853年為《紐約每日論壇報》寫的《中國革命和歐洲革命》一文中,接受了這一觀點。因此,這一觀點于20世紀50年代納入了當時中國的主流意識形態(tài),并被u201c學者u201d們推至明代,寫入了教科書。于是,在大多數(shù)大陸中國人頭腦中形成了一個u201c常識u201d:明清時代u201c閉關鎖國u201d,u201c閉關鎖國u201d是造成中國歷史上由先進轉為落后,以至近代長期挨打的重要原因。就是有學者不同意這一觀點也無從說起,就是說了也立即被主流意識形態(tài)淹沒。
u201c閉關鎖國u201d體現(xiàn)為對海外貿易的各種限制性政策,其中最嚴重的是u201c海禁u201d,其次為u201c一口通關u201d,再次為其他限制性政策。
很多文章將u201c海禁u201d直接等同于u201c閉關鎖國u201d。但u201c海禁u201d的定義并不是簡單明了的。從各種文獻看,判斷海禁之有無的標準大不相同。有人以有無明文禁令為標準,有人據(jù)市舶司或海關的開閉來判斷。而且海禁有全面與部分之分,部分海禁又包括對特定港口、海域、航線(如東洋、南洋)或國家(如日本),及只針對部分特定主體(如本國商民、u201c紅毛夷u201d、u201c倭人u201d)和客體(如某些商品、船只)的禁令。應該指出的是,只針對未經(jīng)政府允許的走私貿易禁令不應算做海禁(在如此寬泛的定義下,幾乎所有現(xiàn)代國家都在實行海禁)。另外,禁令不一定能夠有效實施,不同時期禁令實施的力度和效果有所不同,禁令的有無更不等于是否u201c閉關鎖國u201d。總體上說,明清兩代只在明前期、嘉靖倭亂時期和清初近乎全面海禁,時間跨度遠短于開?;虿糠珠_海時期。
宋朝自宋太宗趙光義時便開始了全面海禁。據(jù)《宋史》里的《太宗本紀》記載,雍熙二年(985年)九月趙光義u201c禁海賈u201d[1],又據(jù)《宋史·食貨志》記載,趙光義于太平興國初年(976年)規(guī)定私自與海外諸國貿易者,滿一百錢以上判罪論處,十五貫以上就在臉上刺字發(fā)配流放到海島,也就是說趙光義不止是全面禁止海外貿易,甚至連陸上與外國貿易也全面禁止,他還并不是一時心血來潮,而是作為一項長期國策來實行。淳化五年(994年)還特意重申禁令,懲罰的法令也十分嚴酷,滿一百錢就屬于犯罪,超出十五貫就要在臉上刺字發(fā)配流放到海島;后來又規(guī)定四貫以上判一年徒刑,二十貫臉上刺字發(fā)配當?shù)禺斠郾?br>
元末明初,日本封建諸侯割據(jù).互相攻伐。在戰(zhàn)爭中失敗了的封建主,就組織武士、商人、浪人(即倭寇)到中國沿海地區(qū)進行武裝走私和搶掠騷擾。對此,洪武年間,朱元璋為防沿海軍閥余黨與海盜滋擾,下令實施自元朝開始的海禁政策。為了防止沿海反叛勢力私通倭寇,洪武三年(1370年),明廷u201c罷太倉黃渡市舶司u201d;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頒布u201c禁海令u201d,規(guī)定:u201cu2026u2026仍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u201d;洪武七年(1374年),明朝撤銷了自唐朝起就存在的負責海外貿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今寧波)、廣東廣州三處市舶司。明朝海禁時期規(guī)定人民不但u201c片板不許入海u201d,甚至民船造得稍大一些就是違法。《大明律》規(guī)定:u201c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向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已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fā)邊衛(wèi)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將應禁軍器下海者,因而走泄軍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fā)邊充軍。u201d
早期海禁的主要對象是商業(yè)(商禁),禁止中國人赴海外經(jīng)商,也限制外國商人到中國進行貿易(進貢除外)。明永樂年間,雖然有鄭和下西洋的壯舉,但是放開的只是朝貢貿易,民間私人仍然不準出海。而后隨著倭寇之患,海禁政策愈加嚴格,雖起到了自我保護的作用,但大大阻礙了中外民眾知識交流發(fā)展。當時國人對于u201c知識u201d的認識還停留在兩耳不聞窗外事一心只讀孔孟書的程度,認為u201c知識u201d是一種靜態(tài)的,穩(wěn)定的,積累的,可以被歸納于某種二次元等級結構之內。真實情況是u201c知識u201d包括產(chǎn)生u201c知識u201d的體系是動態(tài)的,變化的,自我挑戰(zhàn)和調整的,也是需要及時反饋和改革的。所以任何一個社會制度,如果不能滿足理性討論和言論自由,阻礙了信息的自由流動,那么u201c知識u201d就會開始腐化,變質,墮落u2014u2014也就是說,癌癥化的u201c知識u201d所產(chǎn)生的臭氣,遠超過產(chǎn)生的營養(yǎng)。
隆慶年間明政府調整政策,允許民間赴海外通商,史稱隆慶開關。海禁的解除為中外貿易與交流打開了一個全新的局面。隆慶元年(1567年),福建巡撫涂澤民上書曰u201c請開市舶,易私販為公販u201d(私販指走私商,公販指合法商人)。同年,隆慶皇帝(明穆宗)宣布解除海禁,調整海外貿易政策,允許民間私人遠販東西二洋,史稱u201c隆慶開關u201d。民間私人的海外貿易獲得了合法的地位,東南沿海各地的民間海外貿易進入了一個新時期。明朝出現(xiàn)一個比較全面的開放局面。不就開放福建漳州府月港(今福建海澄),并以月港為治所設立海澄縣,設立督餉館,負責管理私人海外貿易并征稅。督餉館對私人海外貿易管理的內容主要有:出海貿易的船只不得攜帶違禁物品;船主要向督餉館領取船引并交納引稅。此外,對日本的貿易仍在禁止之內,所有出海船只均不得前往日本。若私自前往,則處以u201c通倭u201d之罪。
雖然仍有著諸多管理和限制,開放的月港也只是一處小港口,但民間私人海外貿易至此畢竟得到了朝廷的認可,只要遵守政府的管理限制,民間私人海外貿易就被視為合法經(jīng)營。政策和制度上的這種局部的和有限度的調整,史稱u201c隆慶開關u201d。隆慶開放使民間私人海外貿易擺脫了走私非法境地,開始有條件地公開進行和較為正常地發(fā)展,并迅速發(fā)揮了積極作用。史載隆慶初,僅月港一地,u201c所貿金錢,歲無慮數(shù)十萬,公私并賴u201d,成效明顯。據(jù)學界研究,當時明朝的產(chǎn)品諸如絲織品、瓷器、茶葉、鐵器等,廣受世界各國歡迎,而許多國家缺乏名優(yōu)商品能滿足明朝的國內需求,只好以白銀支付所購明朝商品,引致白銀大量流入明朝。隆慶開放和海外貿易的迅速發(fā)展, 明末海禁的廢弛。這些政策對明朝歷史發(fā)展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
18世紀,由于中外貿易往來日趨頻繁和人民反清起義不斷發(fā)生,清朝統(tǒng)治者擔心洋人和漢人會結合起來反對清朝。1759年,兩廣總督李侍堯奏準皇帝頒布了《防范外夷條規(guī)》,根據(jù)這一文件建立了u201c公行u201d機構。公行是由官方允許的商人組成的壟斷性外貿組織。外國人來廣州做買賣必須經(jīng)由公行,其行動也由公行的行商負責約束。外國商人只準在規(guī)定的時間,即每年的5月至10月間來廣州進行貿易,期滿必須離去。在廣州期間他們只能住在由公行所設的u201c夷館u201d內。外商在華只能雇用翻譯和買辦,不能雇人向內地傳遞信件。中國人不準向外商借貸資本。條規(guī)還規(guī)定要加強河防,監(jiān)視外國船舶的活動。這些規(guī)定在以后的嘉慶和道光年間屢被重申。清政府實行閉關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維護清朝的封建統(tǒng)治,防范西方殖民主義者。但這種自衛(wèi)措施是非常被動的。
清朝統(tǒng)治者期望維護極權統(tǒng)治的心理觀念是u201c閉關鎖國u201d的根本原因。保障本地經(jīng)濟發(fā)展,免受外來力量的影響。清朝封建統(tǒng)治時期經(jīng)濟上自給自足,不依靠同時也很抵制外來商品。國防安全的出發(fā),防止中外反清勢力的聯(lián)合和西方殖民主義勢力的滲透,以免有間諜盜取本國資料。而且清朝政府對自己經(jīng)濟和政治實力的過分盲目自大。
閉關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絕大陸人民與臺灣鄭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則著重防禁u201c民夷交錯u201d,針對外國商人,以條規(guī)立法形式,嚴加限制對外貿易。
順治初年,清廷對來華貿易的外國商船,沿襲明朝成規(guī),不許進入廣州,只準于澳門交易。隨后,由于東南海上鄭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嚴出海之禁。順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閩浙總督屯泰請于沿海省份立嚴禁,u201c無許片帆入海u201d,違者立置重典。u201c禁海令u201d和u201c遷海令u201d使沿海居民流離失所,謀生無路,并嚴重地影響了沿海地區(qū)經(jīng)濟的發(fā)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內,滿目荒涼。
清朝禁海期間,沿海官民仍在進行走私貿易??滴醯墼f:u201d向雖嚴海禁,其走私貿易,何嘗斷絕u201c。據(jù)統(tǒng)計,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間,赴日商船每年平均有三十艘左右。三藩戰(zhàn)后,1681年春,福建巡撫吳興祚,即奏請u201d應定西洋、東洋日本等國出洋貿易,以便收稅u201c。當時派往廣東處理三藩善后事宜的刑部侍郎宜昌阿,奏請留用原來為尚之信經(jīng)營海外貿易的商人沈尚達、周文遠等130人。但在廷議時,滿洲大學士明珠與內閣學士李光地等均持異議,以為u201d海舡不宜入大海u201c,u201d皇上富有四海,寧少此項銀兩,何用奸人重為地方之累u201c??滴醯垡騯201d??芪淳竨201c,臺灣鄭氏尚未降附,暫停此議。1683年臺灣鄭氏降清,次年七月,康熙帝決定廢止海禁,開海貿易。對奉差福建廣東回京后的內閣學士席柱說:u201d先因??埽屎=婚_為是。今海氛廓清,更所何待?u201c又說:u201d凡議海上貿易不行者,皆總督巡撫自圖射利故也。u201c九月,康熙帝在給大學士等的詔諭中,曾對開海的目的有所說明。他說:u201d向令開海貿易,謂于閩粵邊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財貨流通,民生有益,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貿易,非貧民所能,富商大賈,懋遷有無,薄征其稅,不致累民,可充閩粵兵餉,以免腹里省分轉輸協(xié)濟之勞。腹里省分錢糧有余,小民又獲安養(yǎng),故令開海貿易u201c。
1684年,清朝對海上貿易先后作了若干具體規(guī)定:一、沿海廣東、福建、江南、浙江、山東與直隸省,聽百姓裝載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貿易捕魚。預行稟明該地方官登記名姓,取具保結,發(fā)給印票。二、在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四省設海關,管理來往船只,并征收稅銀。外國貢船所帶貨物不再收稅,其余私來貿易者,聽所差部臣照例收稅。三、直隸、山東、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各省,先定海禁處分之例,盡行停止。若有違禁將硫磺、軍器等物,私載在船出洋貿易者,仍照律處分。
順治至康熙初年,歐洲國家,首先是荷蘭,接著是英、法、葡萄牙等國,相繼與清朝建立貢市貿易關系。1656年,準荷蘭u201d八年一次來朝u201c,1663年,u201d著二年來貿易一次u201c,1666年又定,u201d其二年貿易,永著停止u201c。英法等國的貢市貿易,1668年題準,u201d船不許過三只,每船不許過百人u201c,但無時間限制。1685年廢止海禁后,與西方國家的海上貿易也逐漸發(fā)展起來。次年議定:荷蘭u201d應準五年一次,貿易處所止許在廣東福建兩省u201c。1684年,在廈門設立u201d洋行u201c,1686年在廣州設立十三行,實有四、五十家。分別經(jīng)營進出口貿易,并代納稅銀。英法等國商船,除以澳門為居留地外,1688年又在u201d定海(舟山)城外道頭街西,建紅毛館一區(qū)u201c,作為商船停泊與中轉貿易之地。清朝的海外貿易,輸出品主要是生絲和絲織品,其次是茶葉、瓷器、藥材、皮革、白糖、紙張、書籍等。
清朝在海外貿易中一直處于有利的地位。據(jù)日本長崎交易所的統(tǒng)計,從順治五年到康熙四十七年間,日本外流金額為二百余萬兩,銀額為三千七百多萬兩,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流入清朝。海外貿易的發(fā)展,促進了東南各省手工制造業(yè)與沿海城鎮(zhèn)的興起。康熙帝曾說:u201d朕南巡時,見船廠問及,咸云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余u201c??滴鯐r任明史館編修的姜宸英曾對康熙二十三年開海后的情景有過一段生動的描述:u201d民內有耕桑之樂,外有魚鹽之資,商舶交于四省,遍于占城、暹羅、真臘、滿剌加、悖泥、荷蘭、呂宋、日本、蘇祿、琉球諸國。
自開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余,回來者不過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雍正五年(1727年),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政府再開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貿易之人三年內回國,否則不許回籍。
明末清初,有許多人躲避戰(zhàn)亂逃亡海外,滿清把這些明朝遺民視為天朝棄民,更害怕國內明朝的遺老遺少和當時據(jù)守臺灣的鄭明接觸?!洞笄迓衫?u201c私自出外境及違禁 條和下海u201d 《兵津關津》:u201c凡官員兵民私自出海貿易及遷海島居住耕種者,均以通賊論處斬u201d u201c凡官吏士兵私自與海外諸島交易或出洋者,亦以反叛通敵論罪u201d u201c凡國人在番托故不歸復偷漏 u201d清政府在一份詔書中宣布:u201c凡久居海外苦必處以死刑,而且要由當?shù)亻L官遣送回國,就地正法。u201d其規(guī)定之嚴和懲處之重 超出歷代所為。 康熙下詔粵閩兩省:u201c凡出洋久留者,該督行文國外,將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斬。雍正下諭:u201c此等貿易外洋者多系不安本分之人。若聽其任意去來u2026u2026輕去其鄉(xiāng)而飄流外國者愈眾矣。嗣后應定限期 若逾期不歸 是其人甘心流移他方 無可憫惜朕意不許令其復回內地u201d 。u201c其從前逗留外洋之人不準回籍。u201d當朝的乾隆皇帝也聲稱:u201c天朝棄民,不惜背祖宗廬墓,出洋謀利,朝廷概不聞問。u201d③此后嘉慶、道光兩朝一直沿襲這種態(tài)度。當華僑在國外遭受迫害時,他們將不受中國的保護。這種虐待海外華人的官方政策一直到1893年才被清政府最終廢除掉。清朝既為滿洲人所統(tǒng)治,對漢人生死本不重視,加上海禁森嚴,對華僑的輕視,到清季猶然。
例如咸豐八年(1858)訂立u201c天津條約u201d時,美國全權代表列威廉(WilliamB.Reed)的代表杜普(CaptainDupout)與直隸總督譯廷襄談話,勸他遣使保僑,據(jù)他的通譯馬丁(W.A.PMartin)所記如下:
杜普提議:中國應派領事赴莫,以便照料中國僑民。
總督:敞國習慣,向不遣使國外。
杜昔:但貴國人民在太平洋沿岸者,人數(shù)甚多,不下數(shù)十萬。
總督:敝國大皇帝擁有萬民,何暇顧及此區(qū)之漂流外國之浪民?
杜昔:此等華人在敝國開掘金礦,頗有富有者,似頗有保護之價值。
總督:敝國大皇帝之富,不可數(shù)計,何暇與此類避民計及錙銖?
紅溪慘案消息傳到國內,清政府不但不加譴責,反而說:u201c被害漢人,久居番地,屢邀寬宥之恩,而自棄王化,按之國法,皆干嚴譴,今被其戕殺多人,事屬可傷,實則孽由自作。u201d清朝統(tǒng)治者不但把海外華僑視作u201c化外之民u201d,不予以保護,甚至回到祖國還加以迫害。u201c陳怡老事件u201d就是典型事例。曾經(jīng)僑居巴達維亞二十多年并任雷珍蘭達八年之久的福建龍溪人陳怡老,于1749年(乾隆十四年)u201c攜番妾子女并番銀番貨,搭謝冬發(fā)船回籍u201d,回到廈門時為地方官所盤獲,結果將他u201c發(fā)邊遠充軍,番妾子女僉遣,銀貨追入官u201d,而謝冬發(fā)也u201c照例枷杖,船只人官u201d,理由是u201c此等匪民,私往番邦,即干例禁,況潛往多年,其或借端恐嚇番夷,虛張聲勢,更或泄漏內地情形,別滋事釁,均未可知u201d。換言之,華僑不可靠,可能泄漏國情,給國家?guī)砦:?。u201c自陳怡老獲譴之后,販洋之人,以為大戒,身家稍裕者,總不敢歸,即歸矣,吏役鄉(xiāng)保,嚇騙需索,其家立破,是販洋有室家之人,終無生還日,倚閭守帷,寡人之妻,孤人之子,愁怨者何止數(shù)十萬戶。u201d①這是華僑悲慘遭遇的真實寫照。
清政府對印尼華僑的漠視與拋棄政策,產(chǎn)生的消極影響是多方面的。其一,清政府禁止赴南洋貿易(一段時期內)和移民,使閩粵沿海人民失去了·種傳統(tǒng)的、重要的謀生途徑。時人評論說:u201c南洋未禁之先,閩廣家給人足,游手無賴亦為欲富所驅,盡入番島,鮮有在家饑寒竅劫為非之患。既禁之后,百貨不通,民生日蹙。u2026u2026使沿海居民,富者貧,貧者困,驅工商為游手,驅游手為盜賊。u201d②其結果是,自乾隆以后,閩粵流民由過去以出洋為主變成向內地省份的方向流動,造成不少新的社會問題。其二,清政府厲禁高懸,、只是廣大華僑有國不能歸,有家不能回,親人分離,望洋興嘆,在心靈上留下了巨大創(chuàng)傷。其三,清政府對印尼華僑的漠視與拋棄政策。使得荷蘭殖民者對華僑的苛待與敵視更加有恃無恐,甚至大規(guī)模地屠殺無辜華僑,使印尼華僑蒙受了巨大的痛苦和災難。印尼華僑由于不堪忍受殖民者的殘暴統(tǒng)治,曾多次奮起反抗,但均因勢單力??;、得不到祖國的聲援與支持而歸于失敗,甚至反遭殖民者的肆意報復。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帝以海防重地規(guī)范外商活動為理由,諭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廣東通商。但是實際上,當時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許到閩、浙、江海關貿易,特別是閩海關。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慶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從南洋呂宋到廈門貿易。
在對外貿易中,清政府又實行商行制度,即廣州十三行,以進行壟斷。清政府只允許少數(shù)殷實富商設立u201c公行u201d,負責與外商從事進出口貿易,并代表清政府與洋商交涉。
u201c一口通商u201d后,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兩廣總督李侍堯奏定頒布了《防范外夷規(guī)條》五款,嘉慶十四年(1809年)和道光十五年(1835年)又分別頒布《民夷交易章程》和《防夷八條》。主要內容是:(1)不許夷人在廣州過冬。(2)夷人在廣州只能住在行商各館,如行館房屋不敷,由行商租賃房屋并撥人看守。毋許漢奸出入夷館。毋令番廝人等出外閑行,如夷商有事必須出行,須由通事、行商隨行約束。乾隆末年,始準每月三次到陳家花園(后改花地)和海幢寺二處游玩,但要洋行通事隨行。(3)禁止內地民人借領外夷資本。(4)禁止夷人雇請內地之人為其傳遞信息。(5)派兵于洋船收泊進口處加強稽查,俟其出口后方能撤回。此還嚴禁夷人進入中國內地,夷人不得帶番婦番、哨人等至省,夷商攜帶番廝不得過五名。不許攜帶兇械火器赴省,不得偷運槍炮,不得買賣違禁貨物,不得乘轎,不得私雇中國人使役,限制商館雇用民人數(shù)目,不許與行商以外的中國商人直接接觸。
對中國商民出海貿易也有嚴格的管理措施。如要求出海商民登記、取具保結、領取船引(票、照)和腰牌,注明船只丈尺、客商姓名、在船之人年貌、籍貫,出海情由、載何貨物、往某處貿易、往返日期等。要求已出洋的商船商民按期返回,對未能及時回國者施加懲罰或限制歸國。
鴉片戰(zhàn)爭前美國和英國兩個航海大國的船舶總噸位的總和一度遜于清朝,當時中國沿海商船總數(shù)約在9,000至將近10,000艘之間,約有150萬噸。加上其他種類的船舶,全國總有大小江海船舶20多萬艘,共計400多萬噸。而在1814年,英國全國有大小21,500多艘船,共240萬噸;美國在1809年全國有船舶135萬噸。
亦有學者指出閉關鎖國實際上是西方侵略者強加在清朝頭上的貶詞,反映西方國家不顧事實反誣清朝排外,亦指出就算是當時的西方各國的口岸也只容許本國船只進出,本國的進口貨物只容許本國船或原產(chǎn)國船裝運,并稱之為u201c保護政策u201d,但又強迫其他國家洞開國門,任由他們自由離去和壟斷,是雙重標準的做法。
乾隆年間英國使臣馬戛爾尼曾經(jīng)向清朝提出六項要求,當中包括:
要求英國貨船能到浙江、天津等地收泊;
要求在北京設立商行;
要求在珠舟山占一島嶼,以便英國人居住和收存貨物;
要求在廣州城劃一地方居住英國人,或者居住澳門之人出入自便;
要求準許英商從廣東內河航行澳門,貨物不納稅或少納稅;
要求確定關稅條例。
乾隆帝隨之覆書批駁英國使臣的要求,有學者認為雖然信中表現(xiàn)出妄自尊大的一面,但一些人往往斷章獨引u201c天朝物產(chǎn)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u201d這句話證明清朝u201c閉關鎖國u201d,對英國侵犯中國領土完整及關稅自主的六項要求避而不談。另外,清廷限制英國只能在廣州一口通商,是為了防止澳門被霸占的情況重演,一些國家仍然可到四口通商。美國東亞史學家歐立德指出,乾隆不僅熟悉西方地理,同時也清楚歐洲法、俄兩國內部的情勢,他認為乾隆是故意展現(xiàn)他對遠方的英國感到興致缺缺,因為在當時清朝整體來說是一個和平且富有的國家,乾隆皇帝一方面年事已高,心有余而力不足,此外似乎也沒有迫切的需要去了解西方。清朝政府也認識到英國在印度與廣州的勢力,只是受限于不同語言的信息在中譯上的整合有困難,以及清朝邊疆政策較為分權化的限制等等,因此清朝對英國的認識仍屬有限,但并非如過去所想的對外界一無所知。
第一次鴉片戰(zhàn)爭
鴉片戰(zhàn)爭的起因:一、受中國傳統(tǒng)經(jīng)濟體制和清政府閉關政策的影響,英國對華貿易一直處于嚴重的逆差,不利于英國工業(yè)革命的資金積累。二、英國商人借助鴉片貿易取得大量利潤,而傷害中國的財政和社會穩(wěn)定,清政府不得不派林則徐去禁煙。三、長期中英就貿易問題交涉未果,一些英國商人不斷地對政府施加壓力,鼓吹對中國采取武裝侵略政策。四、林則徐禁煙過程中,清帝下令把英國商船全部驅逐出境,斷絕中英貿易關系。這個作法激化了中英矛盾,給英國殖民者入侵中國提供了借口。鴉片戰(zhàn)爭給中國歷史進程帶來了深遠的影響。戰(zhàn)爭的失敗歸咎于落后的體制、腐敗的清朝統(tǒng)治、閉關自守的對外政策和錯誤的戰(zhàn)爭對策。戰(zhàn)爭的結果使中國逐步轉變?yōu)榘胫趁竦匕敕饨ǖ膰?,中國被迫向西方打開大門。
第二次鴉片戰(zhàn)爭
第二次鴉片戰(zhàn)爭的起因:一、第一次鴉片戰(zhàn)爭之后,由于中國仍基本處于封閉狀態(tài),外國商品依然難以進入中國。二、清政府仍然堅持閉關政策的作法。三、列強以修約為名,要求開放中國沿海各口岸及內地各城市,準許外國人自由出入進行貿易,以及準許外國使節(jié)常駐北京。對此清政府無法接受。外敵入侵不僅威脅到中國領土完整和經(jīng)濟利益,而且直接傷害了大清統(tǒng)治者的尊嚴。所以,咸豐皇帝總想把外國人拒之京都之外,越遠越好。另一方面,第一次鴉片戰(zhàn)爭的失敗使清朝統(tǒng)治者害怕列強,盡量避免得罪洋人。這種雙重性導致其政策上的機會主義和最終的失敗。《北京條約》的簽訂最終決定了清政府閉關政策的破產(chǎn)。
從一定程度上打擊和限制了猖獗的海上走私以及海盜行為。
對沿海地區(qū)的穩(wěn)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對西方殖民者的侵略活動,起過一定的自衛(wèi)作用。
這一政策的長期推行,阻礙了中外聯(lián)系,影響了中國吸收先進文化和科學技術,致使中國與世界隔絕,嚴重地阻礙了資本主義的萌芽發(fā)展。使得中國和世界脫軌,慢慢地落后于世界。
文化上,經(jīng)濟上,科學上無法和世界接軌,各種先進技術思想難以發(fā)展,整體上呈現(xiàn)帝國黃昏現(xiàn)象。是導致近代中國落后挨打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且減少與外界接觸的機會。阻礙本國的經(jīng)濟發(fā)展,徹底喪失對外貿易主動權。阻隔與外國的科技文化交流,以至阻礙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和社會進步。
造成國際沖突。影響社會科技發(fā)展。限制了對外貿易和航海事業(yè)的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