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出口過程當中,商品檢驗已經(jīng)是一個非常必要的環(huán)節(jié)了。不過很多出口商雖然從事貨物出口很多年,但是對商品檢驗的了解卻并不是非常深,其實,從細致上來說,商品檢驗具體還可以根據(jù)地點進行分類哦。而且不同地點的商品檢驗,它們出具的材料和檢驗內容也有所不同,今天,我們就對這些檢驗方式作個詳細介紹。
一、在出口國工廠檢驗
在出口國工廠檢驗是國際貿(mào)易過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種習慣做法,它是指在出口國的工廠發(fā)貨以前,出口國工廠的檢驗人員就會和進口商的驗收人員一起對這批貨物進行檢驗,在這種情況下,離廠前的品質和相關問題由出口商負責,而在離廠后的運輸過程中所出現(xiàn)的品質、數(shù)量等方面的風險,就全部轉移到進口商身上了。
二、在裝運港檢驗
如果出口貨物是在裝運港檢驗的,那么需要進出口商雙方約定好商檢機構,讓他們代理完成商檢操作,并且出具相關的檢驗證明。這個證明是用來確定交貨品質和重量的最終依據(jù),上邊所登記的品質和重量被稱為“離岸品質和離岸重量”。在這種檢驗方式下,如果在運輸過程中品質或者數(shù)量發(fā)生變化,出口商就不需要負責,而進口商對貨物的品質和重量也無權向出口商提出異議。因為這種檢驗方法對進口商非常的不利,所以在日常的工作中,各位進口商都不愿意采取這種方法。
三、目的港檢驗
目的港檢驗一般是指出口貨物已經(jīng)到達目的港以后,由進出口雙方委托目的港的商檢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并且出具商檢證明,并且使用這張商檢證明作為確定交貨品質和重量的最終依據(jù)。這種商品檢驗所確定的貨物品質和重量,被稱為“到岸品質和到岸重量”。如果進出口雙方是按照這種方式來對貨物進行商品檢驗的,那么出口商就必須要承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品質和數(shù)量變化,因為進口商有權利對到貨的品質和重量向出口商提出疑問。這種商品檢驗方式和上邊的裝運港檢驗正好相反,對出口商非常不利,所以一般出口商都不愿意采用。
四、裝運港檢驗重量、目的港檢驗品質
在大宗商品的進出口交易過程中,為了能夠調和進出口雙方在商品檢驗上邊的矛盾,就采取了一種較為折中的方法,就是在裝運港的檢驗機關負責檢驗貨物重量,并且出具重量證明,目的港的檢驗機構檢驗貨物品質,并且出具品質證明,然后再將重量證明和品質證明來作為確定貨物最終重量和品質依據(jù)。這兩張單據(jù)上的信息被稱為“離岸重量和到岸品質”。
五、裝運地檢驗、目的地復驗
為了能夠照顧到進出口雙方的利益,在檢驗問題上能夠做到公平合理,在國際貿(mào)易過程中通常都會采用在裝運地檢驗和目的地復驗的方法,在這種方式下,裝運地的商檢機構檢驗貨物后出具的檢驗證明,僅僅只能夠作為出口商商議付款的憑證之一,但是并不能夠作為最終的依據(jù)。等到貨物到達目的地以后,還需要進出口雙方約定的檢驗機構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貨物進行復驗并且出具復驗證明。如果復驗中發(fā)現(xiàn)交貨品質、重量或數(shù)量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并且責任屬于出口商的時候,進口商可以憑著復驗證明向出口商提出索賠。目前,我國進出口一般都采用這種方法。
采用這種商品檢驗方法的時候,進出口商必須要意識到檢驗和復驗的結果中常常會有出入,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分清進出口商相互之間的責任,應當事先說明如果兩個檢驗結果不一致的話,具體應當如何解決。另外進出口的合同中還應該對復驗的期限、地點以及具體的機構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并且說明復驗費用應該由誰承擔。
以上就是對不同地點的商品檢驗的一些具體內容介紹,在國際貿(mào)易中,究竟應該選擇哪種商品檢驗方式,還是應該看當時的具體情況以及進出口商的相關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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