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行全國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的原則
《對外貿易法》第4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fā)展對外貿易”。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是指由中央政府統一制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的制度。對外貿易政策措施只能由中央政府制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不能自行制定。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包括:方針、政策的統一;法律、法規(guī)的統一;各項外貿管理措施、制度的統一。一方面,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fā)展對外貿易,使全國的外貿經營者處于同一起跑線上,激發(fā)他們的積極性、開拓性,形成一個公平自由競爭的局面。另一方面,為順利開展國際貿易,消除國際貿易壁壘,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締結雙邊或多邊條約、協定,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guī)則。因此,我國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是保證履行這些義務的前提,也是履行國際法意義上的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的重要條件。
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不但是我國市場經濟統一性的內在要求,也是國際社會對其成員的要求,世界貿易組織要求各成員應以統一的方式實施各自的有關國際貿易方面的法律和制度。
(二)維護公平、自由對外貿易秩序的原則
《對外貿易法》第4條規(guī)定國家“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秩序,是指對外貿易主體自身及國家運用經濟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進行規(guī)范、監(jiān)督和管理對外貿易競爭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與不公平交易,維護國家經濟利益而形成的有序狀態(tài)。它包括對外貿易的管理秩序和經營秩序。前者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而產生的,所反映的是作為對外貿易管理者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與對外貿易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后者是適應對外貿易活動的客觀規(guī)律而形成的,所反映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之間的民商事權利義務關系。
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國家在法律政策上為企業(yè)提供平等的自由的競爭環(huán)境,尊重、維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獨立自主經營的地位,維護公平的進出口秩序,制止和處罰違反對外貿易秩序的行為。只有保持一個公平的貿易秩序,我國對外貿易才能持續(xù)、快速、健康、協調發(fā)展,并提高國家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在世界貿易中的聲譽。
《對外貿易法》規(guī)定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但是,自由并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應建立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之上,建立在平等、有序、公平競爭的基礎之上。任何在中國境內從事對外貿易的經營者都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
(三)實行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的原則
《對外貿易法》第l4條規(guī)定:“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它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確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對進出口設置、維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這一法律規(guī)定表明,我國對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奉行更加開放、更加自由的貿易原則。這一原則,既符合中國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也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和基本原則。從法律上確定貨物、技術自由進出口的原則十分重要,它要求政府各級管理部門減少行政干預,減少對外貿經營者的限制與約束,為外貿經營者依據市場競爭法則開展對外貿易創(chuàng)造寬松的環(huán)境。外貿經營者自由進出口貨物與技術的原則要受到《對外貿易法》有關條款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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