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無論申請人是以書面方式還是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申請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復議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便于與其聯系并送達有關復議法律文書);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2)作出引起復議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復議的要求。即申請人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所要達到的目的,具體指要求復議機關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要求被申請人履行職責或給予行政賠償等。
(4)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即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復議請求應具備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5)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此項事實有助于復議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并進而作出是否受理其復議申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