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期內(nèi)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并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
按照《199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 賣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在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或期間內(nèi),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xù),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 負責租船或訂艙,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 負責提供商業(yè)發(fā)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jù)。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jù)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信息所替代。
(二)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價款;
2. 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xù),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jù)。
在采用CIF術語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 CIF合同屬裝運合同,盡管我們通常稱之為到岸價,但這是指價格的構成,是由成本運費+保險費。而不是指賣方也負責貨物到岸前的風險。賣方在按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后,對貨物可能發(fā)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 賣方應及時租船訂艙。
3. 賣方應按合同要求辦理保險,有關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必須與貨物運輸相符合,并必須至遲自買方需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即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對買方的保障生效。該保險責任的期限必須展延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港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