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口貨物部分被退回返工再出口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是上海的一家貿(mào)易公司。今天4月我司在天津采購了一批服裝從天津新港海關出口美國(報關單為:020220090525033624)。部分服裝由于領口插片沒裝,需要退回天津工廠返工再從天津出口美國。目前已辦理外匯核銷還未退稅。請問1、這批貨物報關時是屬于“進出境修理物品”性質,還是“退運貨物”性質,或者是其他性質?我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如何辦理退運手續(xù)?2、返修再出口時,應準備哪些資料,如何辦理出口手續(xù)(是否需要新的核銷單)?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提問人:vicky_ni
答: 您好 您公司與外商簽訂的是“進出境修理物品”還是“退運貨物”? 謝謝!問題內容:我公司現(xiàn)在還在與外商就返工事項進行協(xié)商。不過,現(xiàn)在能夠確定的是貨物肯定會返工并再出口。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與外商簽定“進出境修理物品”性質的合同?如果可以,請問貨物進口修理和再出口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如何辦理相關手續(xù)?再次出口時,是否需要新的核銷單,是否影響退稅?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提問人:vicky_ni
答:您好 一、依您所訴可按“進出境修理物品”辦理。應提交維修合同(協(xié)議)、發(fā)票、箱單、原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將進境修理貨物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出境。進境修理貨物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包括延長期,下同)內復運出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guī)定實施管理,將該貨物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稅款擔保轉為稅款。以上僅供參考,建議您提供相關資料與進境的口岸主管海關咨詢辦理,以其答復為準。 二、再次出口時是否需核銷單,請您參閱文件:匯發(fā)[2001]120號。 三、是否影響退稅,請您向國稅局咨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