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1601]
問題標題:暫時出口貨物超期
問題內容:您好:我的一票貨物,暫時出口的,辦理了兩次延期,現(xiàn)在超期了,怎么處理?會有處罰嗎?處罰依據(jù)是什么?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157號令)規(guī)定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fā)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直屬海關批準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xù)。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