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1970-10-30
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于1970年10月14日在日內瓦舉行第55屆會議,注意到《1949年船員起居艙室公約(修正本)》對船上臥室、餐室、文娛室,通風、取暖、照明和衛(wèi)生設備已作了詳細規(guī)定,考慮到由于現(xiàn)代船舶制造和操作性能變化很快,應進一步改善船員起居艙室的條件,經議決采納本屆大會議程第2項所列關于船員起居艙室的若干提議,經決定這些提議應采取國際公約的方式,以補充《1949年船員起居艙室公約(修正本)》,于1970年10月30日通過下述公約,此公約得稱為《1970年船員起居艙室(補充條款)公約》。
第一部分總則
第1條
1.本公約適用于在本公約生效的領土上登記的、無論公有或私有的、從事貨物或旅客運輸或為任何其他商業(yè)目的受雇的和在本公約對該領土生效之日或之后安放龍骨或處于類似建造階段的一切海船。
2.國家法律或條例應決定船舶何時被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海船。
3.在合理可行時,本公約適用于拖船。
4.本公約不適用于:
(a)小于1000噸的船舶;
(b)帆船,不論其是否配備輔機;
(c)從事捕魚或捕鯨或同類作業(yè)的船舶;
(d)水翼船和氣墊船。
5.如果合理可行,本公約適用于:
(a)200~1000噸的船舶;和(b)在捕鯨或類似作業(yè)的船舶上從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員的起居艙室。
6.根據本公約第3條,可以修改適用于任何船舶的任一要求,只要主管當局經與船東組織和/或船東和真誠的海員工會協(xié)商后深信將要進行的修改能提供相應的有利條件且由此使所有條件不次于完全實施本公約規(guī)定所產生的條件;有關會員國應將所有這種修改的細節(jié)送交國際勞工局局長。
7.就下述船舶來說,主管當局經與船東組織和/或船東和真誠的海員工會協(xié)商后,應根據休班人員起居艙室的需要決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適當容許例外和偏離本公約的規(guī)定:
(a)未連續(xù)配備固定船員的海上渡船、供應船和類似船舶;
(b)除船員之外,臨時載有修理人員的海船;
(c)從事短程航行的可容許船員每天回家或利用類似便利條件的海船。
第2條
在本公約里:
(a)“船舶”一詞系指本公約適用的船舶;
(b)“噸”一詞系指總登記噸;
(c)“客船”一詞系指配有有效的(i)按當時有效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規(guī)定頒發(fā)的客船安全證書或(ii)旅客證書的船舶;
(d)“高級船員”一詞系指船長以外的按國家法律或條例,或無任何有關法律或條例時,按集體協(xié)議或慣例定為高級船員的人員;
(e)“普通船員”一詞系指高級船員以外的船員;
(f)“準高級船員”一詞系指具有監(jiān)督身份或負有特別責任的根據國家法律或條例定為準高級船員的普通船員;在無任何有關法律或條例時,根據集體協(xié)議或慣例定為準高級船員的普通船員;
(g)“成年人”一詞系指年齡至少為18歲的人員;
(h)“船員起居艙室”一詞包括供船員使用的臥室、餐室、衛(wèi)生間、醫(yī)務室和娛樂室;
(i)“規(guī)定的”一詞系指由國家法律或條例或由主管當局規(guī)定的;
(j)“批準的”一詞系指由主管當局批準的;
(k)“重新登記的”一詞系指在登記領土和船舶所有權同時變更時重新登記的。
第3條
就本公約適用的船舶而言,本公約生效的各會員國承諾遵守:
(a)《1949年船員起居艙室公約(修正本)》第2和第3部分的規(guī)定;和(b)本公約第3部分的規(guī)定。
第4條
1.本公約生效的各會員國承諾使那些確保實施本公約的法律或條例保持有效。
2.這些法律或條例應:
(a)要求主管當局使一切有關人員注意這些法律或條例;
(b)限定執(zhí)法人員;
(c)對任何違法行為規(guī)定足夠的懲罰;
(d)對保持一個足以保證有效實施的檢查系統(tǒng)作出規(guī)定;
(e)要求主管當局在制定條例時與船東組織和/或船東和真誠的海員工會進行協(xié)商,并在執(zhí)行這些條例時盡可能與這些參與者合作。
第二部分船員起居艙室要求
第5條
1.每個普通船員在臥室里所占面積應不少于:
(a)在1000噸及以上但小于3000噸的船上,3.75平方米(40.36平方英尺);
(b)在3000噸及以上但小于10000噸的船上,4.25平方米(45.75平方英尺);
(c)在10000噸及以上的船上,4.75平方米(51.13平方英尺)。
2.如果兩個普通船員合住一臥室,每人所占面積應不少于:
(a)在1000噸及以上但小于3000噸的船上,2.75平方米(29.60平方英尺);
(b)在3000噸及以上但小于10000噸的船上,3.25平方米(34.98平方英尺);
(c)在10000噸及以上的船上,3.75平方米(40.36平方英尺)。
3.客船上普通船員臥室的面積應不少于:
(a)在1000噸及以上但小于3000噸的船上,每人2.35平方米(25.30平方英尺);
(b)在3000噸及以上的船上:
(i)單人間,3.75平方米(40.36平方英尺);
(ii)雙人間,6.00平方米(64.58平方英尺);
(iii)三人間,9.00平方米(96.88平方英尺);
(iv)四人間,12.00平方米(129.17平方英尺)。
4.每間普通船員臥室最多住2人,但在客船上每間最多可住4人。
5.每間準高級船員臥室里的人數不應超過1或2人。
6.在高級船員臥室里,如不提供專用起居室或休息室,在小于3000噸的船舶里,每人所占面積不應少于6.50平方米(69.96平方英尺);在3000噸及以上的船舶里,每人所占面積不應少于7.50平方米(80.73平方英尺)。
7.在非客船的船舶里,應為每個成年船員提供單獨臥室,只要船的尺寸、船里的活動及其布局使之合理和可行。
8.在3000噸及以上的船舶里,可行時,輪機長和大副除其臥室外還應有相連的起居室或休息室。
9.在丈量室內面積時,應包括床鋪位、儲物柜、抽屜櫥和座位所占空間,但不應包括那些不能有效地供自由移動和不能用來放置家具的小的和形狀不規(guī)則的空間。
10.每個鋪位的最小內部面積應為198厘米×80厘米(6英尺6英寸×2英尺7.50英寸)。
第6條
1.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餐室的面積應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10.76平方英尺)。
2.餐室應配備固定或移動的餐桌和經認可的座位,足以供最大數量的船員在任一時間使用。
3.當船員在船上時,應隨時提供:
(a)一臺放置得使用方便的、其容量足夠就餐人員使用的冰箱;
(b)制作熱飲料的設備;和
(c)冷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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