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類型】其他部委文件【內容類別】進出口貨物監(jiān)管類
【文 號】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等六部委2002年第132號公告【發(fā)文機關】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等六部委
【發(fā)布日期】2002-12-29【生效日期】2003-1-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貿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公告
2002年第132號
為履行我國的國際義務,制止"沖突鉆石"非法交易,維護非洲地區(qū)的和平與穩(wěn)定,根據(jù)聯(lián)合國大會第55/56號決議,《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要求及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F(xiàn)將有關規(guī)定公布如下:
一、從2003年1月1日起,將金伯利進程毛坯鉆石國際證書制度規(guī)定的毛坯鉆石列入《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歸類在協(xié)調編碼制度7102.10、7102.21、7102.31項下的毛坯鉆石,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限制進出口貨物,其進出口僅限于金伯利進程成員國之間進行(成員國名單詳見附件1)。
二、凡從事毛坯鉆石交易的進出口商和代理商及承運人均應攜帶有關證明資料,向指定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
三、進口商在辦理毛坯鉆石進境手續(xù)時,應向進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fā)的《金伯利進程毛坯鉆石證書》正本及其它單證,經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查驗合格后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并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規(guī)定對進境毛坯鉆石實施檢驗。
四、出口商在辦理毛坯鉆石出境手續(xù)時,應向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供非沖突鉆石聲明以及證明其出口的毛坯鉆石合法性的有關資料,經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查驗合格后簽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金伯利進程毛坯鉆石證書》和《出境貨物通關單》,并由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規(guī)定對出境毛坯鉆石實施檢驗。
五、對進出境毛坯鉆石不分貿易方式和運輸方式,實施全口徑管理。海關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出/入境貨物通關單》及其他有關單證辦理毛坯鉆石的進出境手續(xù)。
從境外進入保稅區(qū)、保稅倉庫和出口加工區(qū)以及從保稅區(qū)、保稅倉庫、出口加工區(qū)和出口監(jiān)管倉庫出境的毛坯鉆石,海關須驗核《出/入境貨物通關單》。其他進出口報關環(huán)節(jié),包括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經批準轉內銷等,海關不需驗核《出/入境貨物通關單》。
六、根據(jù)我國毛坯鉆石貿易的具體情況,一般貿易項下進出口毛坯鉆石的受理申報、查驗和簽發(fā)《出/入境貨物通關單》,由質檢總局設在上海鉆石交易所內的辦事機構辦理(質檢總局下屬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參加上海鉆石交易聯(lián)合管理辦公室工作,并作為成員實行聯(lián)合辦公)。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中有關價值核定的工作由質檢總局許可上海鉆石研究鑒定中心在上海鉆交所內承擔。
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境毛坯鉆石的受理申報、查驗和簽發(fā)《出/入境貨物通關單》,由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指定檢驗檢疫機構名單詳見附件2)
為進一步加強對毛坯鉆石進出口管理,抑制鉆石走私,除加工貿易方式外,現(xiàn)行其它貿易方式(包括邊境貿易等)進口的鉆石,統(tǒng)一納入一般貿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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