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公安部 工商總局關于取消緝私 緝毒辦案經費同緝私罰沒收入掛鉤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2〕413號)的精神,取消《2002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的4313款“緝私補稅收入”科目,所有緝私罰沒收入全部以“緝私罰沒收入” 科目上繳中央財政。原根據《關于印發(fā)〈關于加強緝私罰沒收入繳庫和緝私緝毒辦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財預字〔1998〕413號)及《對〈關于加強緝私罰沒收入繳庫和緝私緝毒辦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財預字〔1999〕194號)的要求,需從沒收的各類走私貨物、物品的變價款和追繳的私貨價款中,按其價款的30%作為“緝私補稅收入”由海關就地繳庫,次年1月庫款報解整理期結束前由財政部按比例一次性調入有關科目的規(guī)定廢止。以上已從2002年10月12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