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mào)易合同中往往訂有索賠條款,規(guī)定如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在品質、數(shù)量、包裝等方面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則買方有權對賣方提出索賠要求,以保護自己的合同利益不受損害。而在國際貿(mào)易合同條款欺詐中,利用索賠條款的漏洞進行欺詐也是常有發(fā)生的。 利用索賠條款欺詐,有買方對賣方的欺詐,也有賣方對買方的欺詐。買方對賣方的欺詐,通常是在合同中對貨物品質的要求上作手腳,利用賣方的善意、疏忽或者無知,對貨物品質的標準或是規(guī)格進行誘引,使賣方同意簽訂自己無法或是很難達到的品質要求條款,然后以賣方違約為由,要求索賠。賣方對買方利用索賠條款進行欺詐,通常是在索賠時間上設下陷阱,然后以劣貨代替合同要求的貨物向買方交貨,使得買方空有索賠條款而無實際索賠時間或者超過索賠期限而不能實際索賠。 典型案例:不合格的“一等品”
中國某外貿(mào)公司與德國某公司簽訂了一系列出口半漂布合同。根據(jù)中德貿(mào)易協(xié)定規(guī)定,凡中國從德國進口貨物,均按德方國家標準進行驗收,凡中國出口到德國的貨物則按中國國家標準進行驗收。但是,這批出口半漂布合同的品質條款規(guī)定“交貨品質為一等品”,未說明一等品的含義。合同還規(guī)定“每100米允許10個疵點,每個疵點轉碼10公分”,同時還列出了近20種疵點名稱。由于合同品質規(guī)定實際上是要求我方供應“0分布”,與中國國家標準完全不符。事實上,“0分布”在任何國家的標準中都是不可能規(guī)定的。所以中國公司出口的半漂布遭到德方索賠。德方對中方出口的500多萬米半漂布幾乎都判為等外品或二等品,提出了高達110萬美元的索賠要求。其中上海第四漂染廠生產(chǎn)的100多萬米窄幅布根據(jù)國家標準檢驗都是一等品,但按這個合同的品質條款檢驗,都不再是一等品了。德方有關人員也承認,這個合同的品質要求實際上是做不到的。但是既然已經(jīng)簽了合同,就要按品質不符合同要求進行賠償。最后,中方公司向德方理賠了相當金額后才使此案得以解決。
防范措施:詳定品質條款,重視索賠時效
如前所述,索賠條款的欺詐一般有兩類:一是買方欺詐賣方,即在訂立合同時,對品質條款的規(guī)定設下陷阱,使賣方難以做到該品質要求而被要求向買方支付一筆賠償金額;另一類是賣方對買方的欺詐,即在合同規(guī)定索賠期上作文章,使買方無法在合同規(guī)定的索賠期內(nèi)提出索賠,賣方違約而得以逃避責任。所以,索賠條款欺詐的防范也相應分為對這兩類欺詐的防范。具體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1.訂立科學周密的品質條款。
(1)訂好品質條款要根據(jù)進口或出口商品的特性,選擇合適的品質表示方法。凡是能用科學的指標界定其品質的商品,采用憑規(guī)格、型號、等級或標準買賣;有些難以規(guī)格化或標準化的商品,可以用樣品表示品質,憑樣品買賣;有些質量可靠,且已在國際市場上樹立了一定信譽的商品,可以憑其牌號或其商標買賣;某些性能復雜、難以簡單地用幾項指標來說明其品質全貌的商品,如機械、儀表、儀器等,則可以憑說明書和圖樣來具體表示該商品的品質,并說明其構造、用料、性能以及使用保養(yǎng)、維修方法。
(2)運用不同的品質表示方法,相應地要采取不同的策略。如果是憑規(guī)格、等級、型號或標準成交,規(guī)格、等級、型號參數(shù)等應力求作定量表達,避免使用定性和含糊不清的詞語,如“先進水平”、“優(yōu)良性能”、“最新型號”等。標準應具體說明援引的是哪一類哪一個標準,并注明其代號和版本年代。如果是憑樣品成交,最好在合同中聲明“交貨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因為在憑樣品買賣時,賣方有義務保證所交貨物的品質與樣品完全一致,而要做到這一點是很困難的,為避免日后買方就此向賣方發(fā)難,必須在合同中有言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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