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香港Z公司與內地D公司于1993年7月18日簽訂《合作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建設經營H市火車站地下商場,其中D公司出資2486萬元人民幣(此筆投資款系業(yè)戶的抵押金和租金),土地使用費250萬元人民幣,占總投資額的60%;香港Z公司出資314.48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824萬元,占總投資額的40%。合同簽訂后香港Z公司即時履約,投資款全部到位。在經營過程中,香港Z公司于1999年4月20日經D公司、H公司同意,將該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Y公司。Y公司參與經營后發(fā)現(xiàn)D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未全額繳納出資款,認為此種出資不實的情況嚴重影響了Y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和經濟利益,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
2004年1月6日,Y公司向法院起訴D公司、H公司,請求:1.對H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算;2.判令D公司按《合作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3502.97萬元;3.按合作雙方實際出資額重新分配盈余并確認Y公司的重大決策權;4.判令D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Y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5.查證D公司實際出資額,確認合作雙方實際出資比例;6.清查D公司、H公司不符合財務制度的非法列支;7.確認Y公司的股東會召集權;8.確認Y公司對合作公司的知情權;9.判令D公司、H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及相應費用。
同年3月8日,H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認為該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按《合作合同》的約定,由仲裁機構通過仲裁解決糾紛。
法院審理認為,Y公司提交的香港Z公司與D公司簽訂的《合作合同》中確有雙方產生糾紛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機構,按仲裁程序進行仲裁的約定。但H公司不是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無權援引該合同提出管轄異議。同時,該合同未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地點和仲裁委員會,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又未達成補充約定,關于仲裁的約定屬無效約定。本案為合作經營合同、股東權益及損害公司權益糾紛,非單一的合同糾紛,亦不屬當事人可以約定管轄案件的范圍。故H公司提出的管轄異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異議不成立。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H公司提出的管轄異議。
H公司不服原審裁定,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法院認定H公司無權援引合同中的仲裁協(xié)議提出管轄權異議,沒有法律根據;2.原審法院以本案為“非單一的合同糾紛”為由認定本案不屬于當事人可以約定管轄案件的范圍,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3.原審法院以本案為“非單一的合同糾紛”為由排除本案的仲裁管轄權,是對本案原告不正當訴訟目的的錯誤支持。故請求依法撤銷原審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告知其依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被上訴人Y公司辯稱:H公司并非本案的當事人,而是訴訟參加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H公司提出的管轄異議未經該公司董事會討論,是不合法的;《合作合同》中的管轄條款無效,雙方未就管轄問題達成補充協(xié)議,原審法院管轄本案并無不當。請求駁回H公司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H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提示合同是合同當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相對性決定了合同中的約定一般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H公司并非本案中《合作合同》的當事人,其不受該《合作合同》的約束,亦無權援引該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提出管轄異議。
本案為涉港糾紛案件,涉案《合作合同》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凡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奔春贤屑s定有仲裁條款,但《合作合同》中并未約定識別仲裁條款效力的準據法,亦未約定仲裁地點,故應根據法院地法即我國法律對仲裁條款的效力進行識別。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钡谑藯l規(guī)定:“仲裁協(xié)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xié)議;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北景钢械闹俨脳l款并未對仲裁委員會進行約定,各方當事人亦未就此達成補充協(xié)議,故該仲裁條款無效。H公司援引該無效仲裁條款提出的管轄異議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