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上半年,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申請并辦理了進口原木2萬立方米的有關手續(xù),同年7月20日,原告與達斌公司在??诤炗喣咀?25-88號購貨合同。合同約定:達斌公司向原告供應馬來西亞坤甸木9000立方米(允許增減10%),每立方米單價185美元,??谛阌⒋a頭岸上交貨價,貨款總值166.5萬美元。1998年9月25日前一批裝運,由馬來西亞沙巴港運到??谛阌⒏邸8犊顥l件:銀行即期信用證,全套清潔的已裝船且運費已付的海運正本提單一式3份,買方最遲于1998年8月10日前開出信用證給賣方達斌公司。合同簽訂后,原告向銀行申請貸款美元100萬元和人民幣500萬元,并向海口分行申請開具信用證。同年9月2日,中國銀行海口分行依原告申請開具了編號為430H88573的信用證,并以電傳通知了中國銀行新加坡分行,該信用證規(guī)定了與合同約定一致的條款。達斌公司收到信用證后,曾三次致電原告,要求修改信用證規(guī)定的到貨日期和信用證有效期,最后展延到貨日期為1988年11月15日,信用證有效期為1998年11月20日。原告在與被告達斌公司簽訂購貨合同后,于1998年9月22日、9月29日、10月10日先后與海南省文昌縣物資局生產(chǎn)資料服務公司、文昌縣計委經(jīng)濟開發(fā)總公司和海南華聯(lián)經(jīng)濟貿(mào)易發(fā)展公司簽訂了木材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三家公司出售坤甸木5000立方米。
1998年11月6日,被告泰坦公司簽發(fā)了正本提單一式3份,載明:托運人達斌公司,通知人木材公司,裝貨港馬來西亞沙巴,卸貨港中國??谛阌⒏?,貨物坤甸木2174根,計9890立方米,貨物清潔已裝船且運費預付。提單由泰坦公司蓋章,代理人簽名。同日,托運人達斌公司發(fā)出跟單匯票,要求立即付款。11月16日,泰坦公司致電??谕廨喆?,通報貨輪的名稱為“帕特勞克羅斯”輪(PATROCLOS)(以下簡稱“帕”輪)、收貨及預計到港時間是12月4日。11月18日,“帕”輪船長致電??谕廨喆矸Q:該輪預計12月1日到達???。同日,中國銀行??诜中型ㄖ妫哼_斌公司已將430H88573號信用證項下全套議付單證送達???,要求承諾付款。
原告經(jīng)審單發(fā)現(xiàn):1.一般木材貿(mào)易中,材積通常計算到小數(shù)點后兩位,而泰坦公司的提單與發(fā)票中記載的幾種原木材積,全部是整數(shù),這是一種異?,F(xiàn)象。
2.提單與發(fā)票記載,此批貨物中有直徑40厘米至59厘米的原木1583根,直徑60厘米以上的原木有1095根,這樣大材積的原木占了此批貨物的90%。把這樣的大材積原木大批量地集中裝在一個船上,實際是辦不到的。
3.泰坦公司簽發(fā)的是班輪提單,適用班輪條款。而“帕”輪船長的來電卻稱提單是在租船合同下簽發(fā)的,受租船合同條款約束。
4.泰坦公司的電報稱:輪船12月4日抵達海口,而“帕”輪船長的來電卻稱12月1日到達。
據(jù)此,原告認為其中有詐,要求中國銀行??诜中袝翰桓犊?。11月28日,泰坦公司再次致電??谕廨喆?,要求收貨方提供足夠的駁船使船舶速遣,并申明卸貨費用由收貨方支付。12月2日,“帕”輪船長致電海口外輪代理稱,該輪裝原木8043.43立方米(這與泰坦公司簽發(fā)提單上確認的貨物數(shù)量不一致),要求申辦過瓊州海峽的手續(xù),詢問能否使用雷達,同時再次預報到港時間為12月4日。同日,??谕廨喆黼姀痛L,告知允許“帕”輪進入瓊州海峽,在能見度不良時使用雷達,12月13日,“帕”輪仍未抵達海口,海口外輪代理即致電泰坦公司查詢情況。同日泰坦公司電復確認“帕”輪取消去??谛敦?。
據(jù)倫敦勞合社有關資料證明:“帕”輪于1998年10月11日駛離臺灣高雄港,11月10日才抵達馬來西亞拉阿德達土港。又據(jù)香港大德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巴洲友好所提供的資料證實:“帕”輪11月10日抵達馬來西亞拉阿德達土港,當日即駛離該港,11月23日抵達拿篤埠港裝載兩批舊雜木1485根,共計5537.21立方米,于12月7日抵達香港并開始卸貨,該雜木嚴重爆裂,園木頂端有蘭色“HT”(即海南木材之意)標志。1989年1月12日,泰坦公司亦致電??谕廨喆?,確認其簽發(fā)了上述提單并稱系據(jù)達斌公司書面指示讓“帕”輪改駛香港,12月10日將貨物卸下。
1989年3月1日,中國銀行海口分行應新加坡德累斯頓銀行國際部的要求,將全部單證退給德累斯頓銀行香港分行。
[專家評述]
跟單信用證是在國際貿(mào)易中由開證銀行應開證申請人的申請簽發(fā)的,在滿足信用證要求的條件下,憑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jù)向受益人付款的一種書面憑證,是國際貿(mào)易中保證交易安全的有效手段。
銀行只審核單證表面相符即可付款。議付銀行和開證銀行只根據(jù)信用證條款辦事而不受買賣合同約束,只根據(jù)單據(jù)行事而不問貨物的實際情況。所以銀行只要審核單據(jù)的表面與信用證要求相符即可付款,而不問單據(jù)的格式、完整性、真實性、是否偽造以及單據(jù)所代表的貨款、簽發(fā)人情況或清償能力如何。
在跟單信用證交易中買方的權利義務是:按時開出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信用證,收到開證銀行轉寄來的單證要求其付款贖單時,根據(jù)“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要求認真審核,如出現(xiàn)單據(jù)與信用證不符或單據(jù)與單據(jù)不符時,買方有權拒絕付款贖單。
因此,買方審單的責任重大,本案正是由于買方認真行使了自己的權利,及時發(fā)現(xiàn)了不正常的情況,才避免了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