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張女士為9歲的兒子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險,年繳保費至18歲。但在投保時把年齡誤報為8歲。張女士的兒子近日不幸遭遇意外住院治療,她擔心保險公司以謊報年齡,沒有如實告知為由拒絕給付醫(yī)療理賠金。 年齡誤告屬于保險法中的不如實告知,根據(jù)規(guī)定,當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quán)解除保險合同。由此看來,張女士的擔心不無道理。
可是,對于年齡沒有如實告知,保險法中又有特別的規(guī)定: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據(jù)此,張女士兒子的真實年齡符合投保要求,而且投保至今已有3年,保險合同有效,保險公司不能拒賠。不過,張女士投保的保險合同規(guī)定,9周歲投保者每年需交保費78.9元,而8周歲投保者每年只交保費69.1元,張女士每年少交9.8元的保費。在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金之前,張女士必須補齊每年少交的保費。
據(jù)專家介紹,張女士的情況其實涉及到人壽合同中的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一般指從保險單生效之日起滿2年后,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的故意隱瞞、過失、遺漏或不實說明為由來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也就是說,在保險單生效后,保險公司有兩年時間來調(diào)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誠信情況,期間如發(fā)現(xiàn)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可以選擇解除保險合同,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在兩年之后,保險公司喪失這樣的權(quán)利,必須承認保險合同有效。為了控制風險,目前我國的不可抗辯條款還只適用于被保險人年齡的差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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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mào)知識 保險講究最大誠信原則,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如實告知與保險合同有關(guān)的一些事項,否則,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此時即便出險,保險公司也不承擔責任。不過,這項規(guī)定常被保險公司濫用,形成保險中“寬進嚴出”的奇怪景象。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找出種種理由,說明投保人在投保時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進而拒賠,這極大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利益,也給保險公司的聲譽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國外很多國家都制訂了不可抗辯條款,目的就是為了限制保險人的權(quán)利濫用,從而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不可抗辯條款不局限于年齡錯誤上,在一些以死亡為給付的保險中,即使隱瞞了一些重大病情,若保險公司在兩年內(nèi)沒有查出,也會給予理賠。但也有例外情況,如受益人故意謀害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當初體檢時由他人代替,不可抗辯條款無效。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日漸成熟與完善,業(yè)內(nèi)人士透露,涵蓋面更廣的不可抗辯條款,有望寫入正在修改的《保險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