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單)
案例:
2002年2月,中國A公司與印度B公司簽訂出口合同,支付方式為D/P at sight。中國C銀行將單據寄出后,直到2002年4月份尚未收到款項,遂應A公司要求指示印度D代收行查實,D代收行回電才得知印度B公司一直沒有來贖單。
2002年5月,印度海關以貨物到港后3個月內無人提貨,和B公司取得確認,直接將貨物拍賣。致使A公司貨財兩空。
分析:
托收是一種商業(yè)信用,它的風險主要有兩方面,一是進口商的信用,二是代收行的資信。 所以,我們必須選擇信譽良好的銀行作為代收行,但在托收付款方式下最重要的還是進口商的信用。此案的問題就出在印度B公司沒有及時去銀行付款贖單。
風險防范:
(1) 對于初次合作的進口商盡量爭取預付部分貨款,余款采用D/P形式的則盡量結合C&F和CIF。
(2)充分了解代收銀行的資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