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國某公司與韓國某公司簽定了一份CIF合同,進口電子零部件。合同訂立后,韓國公司按時發(fā)貨。我公司收到貨物后,經檢驗發(fā)現(xiàn),貨物外包裝破裂,貨物嚴重受損。韓國公司出具離岸證明,證明貨物損失發(fā)生在運輸途中。對于該批貨物的運輸風險雙方均未投保。問題:上述風險損失由誰承擔?
評析:在CIF術語中,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本案中,貨物外包裝破裂的損失發(fā)生在運輸途中,該風險屬于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因此,應該由買方承擔。但是,賣方韓國公司負有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guī)定,投保貨物在海運中的風險的責任,但事實上,賣方違反了該規(guī)定,沒有投保,使得買方不能取得保險單據(jù),進而不能就上述損失向保險公司索賠,因此,貨物外包裝破裂風險不由買方承擔,應由賣方韓國國內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