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CIF或CFR條件時,注意以下事宜: a. 裝運期避免“雙到期”,一般應爭取結匯有效期長于裝運期15天,以便貨物裝船后有足夠的時間辦理結匯手續(xù)。
b. 不能接受一筆貨物在短期內(nèi)分若干批出運的條款。因為在規(guī)定期內(nèi),如無適當?shù)淖銐驍?shù)量的船舶,就會影響這批貨物的出運。
c. 出口裝運港口,盡可能爭取訂為“中國港口”,或者訂為幾個中國港口,由賣方選擇。
d. 目的港要明確具體,不要籠統(tǒng)訂為“.....地區(qū)主要港口”以避免由于含義不明,給安排船舶造成困難。如買方提出幾個主要港口,并選擇其中任何一港交貨時,應在合同中有以下明確規(guī)定:選卸港費(OPTIONAL CHARGE)和所選目的港需要增加折運費、附加費等,應由買方負擔;買方在開信用證的同時,宣布最后目的港;供選擇的港口必須在同一航線內(nèi),不應跨航線選卸港口,所選卸港最多不要超過三個。運費應按選卸港中最高的費率及附加費計算。
e. 在不以聯(lián)運方式承辦運輸?shù)臈l件下,一般不接受內(nèi)地城市為目的地的條款。對于內(nèi)陸國家的貿(mào)易,應選擇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為目的港。
f. 當從起運港到目的港必須經(jīng)過轉(zhuǎn)船時,信用證上要明確規(guī)定“允許轉(zhuǎn)運”。
報關員考試網(wǎng) g. 關于裝卸費負擔的條款由于世界各地的港口對INCOTERMS有不同的解釋和不同的習慣作法,因此,我們在簽訂C&F或CIF的出口合同時,應根據(jù)各地的實際情況,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由誰負擔,以免扯皮。
h. 不能接受在合同上規(guī)定限期運抵目的港的條款。因船舶在海上航行,很難保證到達目的港的時間。
i. 關于指定裝卸碼頭,倉庫的條款。對于買方要求指定裝卸碼頭及倉庫的條款,一般不能接受。如有特殊情況,應根據(jù)貨量的大小和所指定的裝卸碼頭及倉庫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j. 關于大宗出口商品出具提單問題。對于大宗的出口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裝運,同時簽發(fā)租船提單(B/L UNDER CHARTER PARTY)。對于這種提單,銀行一般是不接受的。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商定雙方可以接受的提單,以便作出相應的安排。
k. 關于大宗貨的溢短裝條款對于大宗貨物,應訂明溢短裝條款。一般為增減5-10%。
2. 在CIF或CFR以外的條件時,需注意以下事宜: 在我國港口裝貨所發(fā)生的理貨費,應在合同中明確由買方或船方負擔。因為我國港口一般是由船方申請理貨和收受貨物,賣方不負擔此項費用。
進出口合同還應注意常見的漏洞及差錯:合同的客戶名稱寫得不全或字母不準;客戶的電掛、電傳、傳真等忽略或忘記寫上;價格計算有誤或阿拉伯數(shù)字與相應的大寫不符;包裝條款含混不清;合同條款不明確或前后矛盾;嘜頭標記不明確;目的港選擇不當;裝運港規(guī)定過死或出現(xiàn)原則錯誤;裝運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