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一般程序
1.一般工作程序
(1)法定檢驗檢疫的出境貨物,在報關時必須提供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出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憑報關地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2)出境貨物的檢驗檢疫工作程序是先檢驗檢疫,后放行通關,即法定檢驗檢疫的出境貨物的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和計收費;
(3)轉檢驗或檢疫部門實施檢驗檢疫;
(4)對產地和報關地相一致的出境貨物,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對產地和報關地不一致的出境貨物,出具《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或《出境貨物換證憑條》,由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換發(fā)《出境貨物通關單》;出境貨物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2.報檢
商檢機構在對每一批出口商品進行檢驗之前,都必須首先受理報檢。報檢和商檢機構受理報檢,是檢驗工作的起始程序。商檢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檢驗證單。
(1)報檢條件
①已經生產加工完畢并完成包裝、刷嘖、準備發(fā)運的整批出口貨物;
②已經經過生產企業(yè)檢驗合格,并出具廠檢合格單的出口貨物;
③對于執(zhí)行質量許可制度的出口貨物,必須具有商檢機構頒發(fā)的質量許可證或衛(wèi)生注冊登記證;
④必須備齊各種相互吻合的單證。
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2)報檢范圍
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由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
②對外貿易合同約定須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證書進行結算的;
③有關國家條約規(guī)定必須經檢驗檢疫的。
(3)報檢時限和地點
①出人商品最遲應在出口報關或裝運前7天報檢,對于個別檢驗檢疫周期較長的貨物,應留有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
②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
③法定檢驗檢疫貨物,除活動物需由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外,原則上應堅持產地檢驗檢疫。
(4)出境商品預報檢
為了方便對外貿易,檢驗檢疫機構對某些經常出口的非易腐爛變質、非易燃易爆的貨物予以接受預先報檢,這樣既有利于檢驗檢疫工作的開展,‘又有利于防止內地的不合格貨物運抵口岸。需要申請辦理預報檢的范圍如下:
①整批出口的商品
對于已生產的整批出口貨物,生產廠已檢驗合格及經營單位已驗收合格,貨已全部備齊,堆存于倉庫,但尚未簽訂外貿合同或雖已簽訂合同,但信用證尚未到達,不能確定出運數(shù)量、運輸工具、哇頭的,為了使貨物在信用證達到后及時出運,可以辦理預報檢。
②分批出口的商品
需要分批裝運出口的貨物,整批貨物可辦理預先報檢。出口貨物經檢驗檢疫合格后,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出境貨物換證憑單》。
(4)重新報檢
報檢人在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了報檢手續(xù),并領取了檢驗檢疫證單后,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報檢:
①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限的;
②變更輸人國家或地區(qū),并有不同檢驗檢疫要求的;
③改換包裝或重新拼裝的;
④已撤銷報檢的。
重新報檢的要求
①按規(guī)定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交附有關函電等證明單據(jù);
②交還原發(fā)的證書或證單,不能交還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