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有效期及到期地點條款[Expiry Date and Place Clauses of L/C] 信用證對承擔付款責任的最遲期限和地點的規(guī)定。信用證有效期是銀行承擔付款責任的期限,凡超過規(guī)定有效期的交單,開證行可以以信用證過期為理由而解除其付款的責任。一般有效期應(yīng)晚于裝運期限十五天左右為宜。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一般應(yīng)規(guī)定在受益人國家(出口國)到期。
信用證的開證行負責條款[Undertaking Clause to L/C Open in Bank] 開證行對付款責任的書面承諾的條款。它是確定開證行付款責任的依據(jù),也是信用證支付方式的主要特點。這一條款是開證行對出口商及(受益人)和其他任何“善意議付人”或持票人的保證。具體條文通常為:“本行茲擔保在單據(jù)交到本行后,將票款償付給按本證條款規(guī)定開立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或善意持票人。”
信用證開證行對議付行的指示條款[Instructions to Negotiating Bank] 開證行對議付或代付行指示的條款。通常有三部分:(1)對信用證議付后,議付行或代付行須將議付或代付金額在信用證背面批注;(2)單據(jù)寄送的方法和對象,例如必須分兩個航次或一個航次用航空寄開證行;(3)議付后,議付行或代付行向開證行索匯的方法和對象,例如借記或貸記某某銀行帳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