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分析單(Analysis List of L/C] 把信用證的內容用表格形式進行業(yè)務分析的工作單。為了及時加速信用證在出口企業(yè)內部的流轉,供有關部門和人員備貨、出運、收證、制單、統(tǒng)計等工作需要,將信用證中內容,如開證人、開證行、開證日期、受益人、匯票要求及期限、單據種類及份數、商品描述、包裝、運輸條款、起運地、目的地、分批、轉船、裝運期、信用證有效期及其他條款和事項等,分門別類地列成表格進行分析,便于分發(fā)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用??樦品治鰡屋^為費時,即既要將信用證的內部體現在分析單上,又不能遺漏任何的細節(jié)和錯漏每一個字的填寫。分析單是信用證在出口企業(yè)內部流轉的方法之一,另還有信用證原本的流轉和信用證復印本的流轉方法。目前在我國各出口企業(yè)中,一般都根據企業(yè)內
部的組織分工來擇取不同的信用證流轉方法。信用證原本的流轉不便于有關部門人員的同時查閱和使用并易于丟失;信用證復印本的流轉雖為方便,但涉及有關部門人員所需的項目在查閱上不夠醒目和清楚,而分析單的流轉在應用上較為便利。(見式樣5—42) .
信用證與買賣合同的關系[Relationship between Credit and Contract) 信用證和買賣合同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業(yè)務契約。信用證雖然是根據買賣合同的內容填寫,并在內容上反映買賣合同,但它是獨立于買賣合同之外的一個獨立文件,二者是各自獨立的契約。銀行的權利和義務只限于信用證的規(guī)定,只對信用證負責,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也不過問是否存在買賣合同和其執(zhí)行的情況。當信用證與買賣合同規(guī)定不符時,出口商(受益人)不能憑借買賣合同向銀行索要信用證沒有規(guī)定的權益。如信用證與買賣合同不符而又未提示修改時,則被認為同意修改合同,銀行只能按照信用證的條款履行。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傳統(tǒng)信用證上加添“詳情參閱某某號合同”或備用信用證上加添“參照某項工程契約”等,銀行仍然與該合同毫無關聯,并不受其約束。在銀行業(yè)務上,銀行只須確認在發(fā)票上有此項記載已足,于此情況,即使單據上所記載的貨物品質、規(guī)格、數量等不符合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甚至有詐欺事件,只要銀行系屬善意處理信用證業(yè)務,買賣方就不能以違反買賣合同為由,對抗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