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中占主導地位的一種支付方式,它把商業(yè)信用轉變成銀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進行。但是,由于信用證交易具有的獨立抽象原則,也使得不法商人有機可乘,大行欺詐之能,造成外貿企業(yè)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面臨的風險也層出不窮。
本文將從經貿實務角度分析外貿企業(yè)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面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以期警示企業(yè)經貿人員加強信用證風險的防范,確保交易安全。
一、“軟條款”的風險及防范
1.國際貿易術語選擇中軟條款的設置。
如FOB術語下,不規(guī)定賣方的派船時間,或在CFR或CIF術語下,規(guī)定船公司、船名、裝運期、目的港須取得開證申請人的同意。
這是信用證中常見軟條款之一。前者使得買方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圖決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時間,致使賣方無法主動完成交貨,不能按時收匯。后者同樣使得賣方在交貨、收匯等方面受控于買方。
如果接受信用證中出現(xiàn)此類條款,在履約過程中就會極難操作,其付款的主動權完全被開證申請人及開證行控制。
應對此類條款,應采取刪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規(guī)定派船時間、船公司、船名、裝運期、目的港等方法。
2.對信用證生效附條件軟條款的設置。
即在信用證中規(guī)定暫不生效條款,待某條件成就時信用證方生效。常見的有規(guī)定信用證的生效條件為進口方領到進口許可證,或者貨樣由進口方確認等為條件。
這種信用證變成了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使開證行的責任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從而對出口商極為不利。
應對這種情況,可以與進口商協(xié)商規(guī)定一個通知信用證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后期限,以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3.“客檢條款”的設置。
即在信用證中規(guī)定向銀行交單的檢驗證書必須由買方指定的檢驗機構或檢驗人員簽發(fā)。
這種條款使賣方受到極大牽制,如果買方指定的檢驗機構或檢驗人員借故不簽發(fā)檢驗證書,賣方冒險發(fā)貨,銀行就會因為單證不符拒絕付款;如果賣方不發(fā)貨,就會被買方以貨物質量有問題不能按時交貨追究違約責任。
應對這種條款,如果不是資信良好的老客戶,或是在交易過程中確實是以此條款確保質量關的客戶,應該堅決不接受此條款。
二、利用遠期信用證詐騙及防范
1.利用“打包貸款”詐騙。
往往是境外“進口商”以開展正常貿易為借口,精心設置“產品返銷”的騙局,與國內出口商訂立合同,并開具遠期信用證,且要求出口商向在其境內的該進口商的關聯(lián)企業(yè)購買原材料,經加工后,再將產品返銷國外。出口商憑此信用證作抵押,可向出口地銀行申請出貨前的資金融通。但是,一旦出口商將此所貸款項按合同要求匯進其境內關聯(lián)企業(yè)后,“進口商”即將其轉移到國外。受益人非但不能按約收到原材料加工成產品出口交單議付;即便是能收到部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因無適銷的途徑,而終致產品堆積壓庫。最后是出口商錢財兩空,損失慘重。
2.利用“對開信用證”詐騙。
報關員培訓 通常發(fā)生在進料加工業(yè)務中。往往是外方提供貌似對中方有利的條件,誘使中方與其同時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中方進口原材料合同,支付方式是遠期信用證;另一份是中方以進口的原材料制成產成品出口合同,支付方式是信用證即期。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按規(guī)定通過銀行開出信用證,信用證條款均符合合同規(guī)定。外方按照中方的信用證發(fā)貨向銀行交單,中方承兌遠期付款。但是,中方收到的貨卻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無法使用其加工成出口的產成品,也就無法對外履行出口合同。但是,按照有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中方銀行必須按時對外付款,中方必須向銀行付款。外方將貨款騙到手后銷聲匿跡,造成中方巨大損失無法追回。
應對上述風險要注意以下問題:1對遠期信用證的利弊要有清醒的認識。雖然遠期信用證是一種快捷簡便的貿易融資方式,但也往往隱藏了被不法分子多為利用的風險。2重視客戶資信的調查。對交易中有關客戶的經營狀況、資產狀況、償付能力、商業(yè)信譽、及其關聯(lián)性等,可通過境內外企業(yè)資信征詢系統(tǒng)等多種途徑,充分了解和把握,以便對交易的真實性、可行性、安全性等作出判斷。3對交易中出現(xiàn)的最不利情形要有充分的預測和準備。如對該類交易中涉及的原材料及產成品的市場適銷途徑要有充分的了解,以判斷當遇到不利情形時,如收料不能制成產成品、或制成的產成品無法按約出口時,能否另避途徑實現(xiàn)銷售變現(xiàn),以盡可能減少損失。
三、利用假單據(jù)詐騙及防范
最常見的就是假單騙貨款。即在沒有貨源的情況下,根據(jù)買方開具信用證對結匯單據(jù)的要求偽造單據(jù),騙取買方貨款。通常是內外勾結行事。如國內A公司稱急需某貨物,要委托B外貿公司進口,并稱C出口商由其指定,且商品的品質和價格等條款都由其與C出口商談好,只要B外貿公司簽訂進口合同、開具信用證(即期)即可。此種情況下,往往A公司會以較高的代理費、甚至較高的預付款作誘餌,使B外貿公司同意操作。當B外貿公司簽訂合同、收到預付款、通過銀行以自己的名義開出信用證、對方憑信用證發(fā)貨后向銀行正點交單、銀行按照有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對外付款、B外貿公司向銀行付款贖單后催A公司支付剩余款項時,A公司便會先以資金緊張,要求延遲付款;繼則言無款提貨,放棄貨權;再就是銷聲匿跡。B外貿公司只好欲憑提單自行提貨處置貨物。但是,得到結果卻是根本無此船靠港,或靠港的船上根本無此單上記載的貨物,原來此提單根本就是偽造的假單。就這樣,A公司與國外的C出口商以預付款的人民幣,獲得了全額的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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