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對背信用證是由于買賣雙方互相不信任而請中間商介入的一種信用證,而中間商以這個信用證為保證要求一家銀行開立以該銀行為開證行。背對背信用證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人也可以是國內人,由于在運貨過程中,需要中間商承擔一定的風險,因此,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在業(yè)務處理時需要特別謹慎,不能稍有疏忽。
雖然背對背信用證是會讓中間商比較獲利的一方,但并不是所有外貿企業(yè)都需要請中間商作為證明的一方。但對于一般的外貿企業(yè)而言需明確背對背信用證的幾大貿易方式:
背對背信用證三大貿易方式 一、進口商為了取得市場份額,須進口商品,尋找貨源;而制造商或供應商須開拓市場,尋找客戶。兩者之間因某種原因不能直接通商或來往,故須請中間商介入,把進出口業(yè)務聯系在一起,而從中謀取利潤。
中間商為了保住商業(yè)秘密,不愿將貨源或商業(yè)渠道予以公開,以為賺取其中間的利潤故進口商與中間商簽約進口所需貨物,爾后中間商再與出口商簽約,推銷其產品,這種貿易方式稱“三方兩份契約”方式。
二、三方即出口商、中間商、進口商簽訂兩份契約。中間商與進口商簽訂的契約,稱第一份契約。依第一份契約所開具的信用證稱原信用證,亦稱主信用證。另外,中間商與出口商簽訂契約,稱第二份契約,依第二份契約開具的信用證,稱背對背信用證,亦稱附屬信用證。
三、為了實現這種貿易方式,在支付結算中可采用背靠背信用證,但背對背信用證是以原信用證為后盾而開發(fā)的。
原信用證與背對背信用證所列條款的不同點是在價格上有差額,原信用證價格高,背對背信用證價格低,高低之差系為中間商所獲的商業(yè)利潤或傭金。
關于交貨日期,背對背信用證所列的交貨日期在前,原信用證所列交貨日期在后,以保證按期交貨。
由此可見背對背信用證是三方之間的協(xié)議,由于進口商和制造商沒有直接來往,而是通過中間商進行通商,因此中間商利用這個關系而賺取了一定的利益。背對背信用證不是適用于任何外貿企業(yè),畢竟涉及比較嚴謹的一些流程,稍有不熟悉就容易造成業(yè)務出錯,所以需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適當的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