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從廣義上來說,就是運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收取加工費或裝配費。
按海關關于對外加工裝配的管理規(guī)定所稱的對外加工裝配業(yè)務是指:
(1)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國內價購)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簡稱料件),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我加工單位按對方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給對方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外商提供的設備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
(2)將料件和成品分別計價,分別訂立合同,對開信用證,不動用外匯,料件和設備的價款在成品出口價格中扣除,我方凈得工繳費。
(3)由外貿(工貿)公司與外商簽訂合同,承擔加工裝配業(yè)務,然后組織工廠生產,外貿(工貿)公司同工廠之間按購銷關系辦理。
2. 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有什么區(qū)別?
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有以下區(qū)別:
(1)來料加工是對方來料,我方按其規(guī)定的花色品種、數量進行加工,我方向對方收取約定的加工費用;進料加工是我自營的業(yè)務,自行進料,自定品種花色,自行加工,自負盈虧。
(2)進料加工,進是一筆買賣,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筆買賣,在進出口的合同上沒有聯(lián)系;來料加工原料進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筆買賣,或是兩筆相關的買賣,原料的供應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來料加工的雙方,一般是委托加工關系,部分來料加工,雖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買賣關系,但一般我方為了保證產品的及時出口,都訂有對方承購這些產品的協(xié)議,進料加工再出口,從貿易對象來講,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進歸進,出歸出,我和對方都是商品買賣關系,不是加工關系。
3 . 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合同必要具備哪些內容?
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對外經貿管理部門,或者他們的授權的機關審批。
簽訂的合同必須具體列明以下內容:
(1) 外商提供的料、件、設備。
(2) 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包裝、價格。
(3) 進口料、件、設備和加工成品的交貨日期、進出口岸、運輸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額、損耗率、工繳費標準。
(4) 合同有效期限和違約、撤約、索賠、仲裁辦法。
(5) 外商在我境內用外匯價購的料、件應按規(guī)定報經主管部門或有關進出口公司批準并在合同中注明。
4. 經營單位和加工單位各有哪些職權?
凡經批準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工貿)公司可以對外簽約;沒有經營權的加工單位在與外商談判時,需有上述公司參加.
外商委托我國內代理人簽定和同的,要提供經國內公證機關或經貿部門認定的委托證明文件.
承接來料加工的企業(yè)和外商的國內代理人必須是要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加工單位與外貿(工貿)公司聯(lián)合對外簽發(fā)的,可直接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xù),承接法律責任.參與簽約的外貿(工貿)公司要對簽約的事負責,并向海關負連帶責任.外貿(工貿)單獨對外簽約而后由公司再組織加工單位進行生產的(包括公司與加工單位按購銷關系辦理的),由有關公司及企業(yè)向海關負法律責任.外商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同樣應向海關負法律責任.
5. 合資企業(yè)是否可搞來料加工?
可以,合資企業(yè)搞來料加工,若屬于其經批準的經營范圍的項目,可直接對外簽訂來料加工合同;如超出其經營范圍,須報有關經貿主管部門批準.
6. 外商是否可以承包來料加工任務?
不行,來料加工業(yè)務由外商承包,由外方擁有外方企業(yè)的所有權和管理權,改變了來料加工性質,因此不能再享受來料加工的優(yōu)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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