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1976-09-03
執(zhí)行日期:1979-07-16
本公約各締約國:
考慮到聯合國大會第1721(XVI)號決議所規(guī)定的衛(wèi)星通訊應盡快按實際可能在全球范圍內一視同仁的基礎上供世界各國使用的原則,考慮到1967年1月27日達成的《各國探索與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星體在內的外層空間原則條約》的有關規(guī)定,特別是第一條所述的外層空間的利用,應符合所有國家的利益的規(guī)定,注意到世界貿易的很大一部分是依靠船舶進行的,意識到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tǒng)、船舶之間、船舶與其管理部門之間、以及船員或旅客與岸上人員之間的通信聯絡通過使用衛(wèi)星能夠得到很大改進,決定,為達到此目的,通過現有最先進的適當空間技術,為了所有國家的船舶的利益,盡可能提供最有效、最經濟的設施并最有效和最公平地利用無線電頻譜和衛(wèi)星軌道,認識到海事衛(wèi)星系統(tǒng)由移動地球站、陸上地球站和空間段所組成。
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定義
在本公約內:
(a)“業(yè)務協定”系指《國際海事衛(wèi)星組織業(yè)務協定》及其附件。
(b)“締約國”系指本公約對其已生效的國家。
(c)“簽字者”系指《業(yè)務協定》對其已生效的締約國或按第二條第(3)款所指定的一個實體。
(d)“空間段”系指衛(wèi)星以及跟蹤、遙測、指令、控制、監(jiān)測和輔助衛(wèi)星運行所需的有關設施和設備。
(e)“國際海事衛(wèi)星組織的空間段”系指國際海事衛(wèi)星組織所擁有或租用的空間段。
(f)“船舶”系指在海上運行和作業(yè)的任何類型的船舶。其中包括水翼船、氣墊船、潛水器、浮動艇筏和非永久性錨泊的水上平臺。
(g)“財產”系指帶有所有權的包括契約權在內的任何物品。
第二條國際海事衛(wèi)星組織的建立
(1)茲建立國際海事衛(wèi)星組織,以下簡稱“本組織”。
(2)應按本公約的規(guī)定制定《業(yè)務協定》,并應與本公約同時開放簽字。
(3)每一締約國應簽署《業(yè)務協定》,或指定在其管轄下的有資格的公營或私營實體簽署《業(yè)務協定》。
(4)各電信主管部門和實體,可根據其現行國內法律進行談判,就按本公約和《業(yè)務協定》所提供的電信設施,以及向公眾提供的各種業(yè)務、設施、收入的分攤和有關的業(yè)務安排,直接訂立適當的業(yè)務協定。
第三條宗旨
(1)本組織的宗旨是為改進海上通信而提供所必須的空間段,從而有助于改進海上遇險和人命安全通信、船舶效率和管理、海上公眾通信業(yè)務和無線電定位能力。
(2)本組織應盡力為需要海上通信的一切區(qū)域服務。
(3)本組織公為和平目的而行動。
第四條締約國與其所指定
的實本之間的關系
當簽字者是締約國所指定的實體時:
(a)該締約國和簽字者之間的關系,應受國內現行法律的約束。
(b)該締約國應給于適當的并與國內法律相一致的指導和指示,以保證該簽字者履行其職責。
(c)該締約國不承擔根據《業(yè)務協定》所引起的責任。但是,該締約國應保證,該簽字者在本組織內履行其義務時,其行動不得違反該締約國根據本公約或有關國際協定所承擔的義務。
(d)如果簽字者退出本組織或其成員資格被終止,則該締約國應按第二十九條第(3)款或第三十條第(6)款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五條本組織的經營和財務原則
(1)本組織應以各簽字者進行投資的方式籌集資金。每一簽字者在本組織內應享有按《業(yè)務協定》所確定的與其投資股份成比例的財務利益。
(2)每一簽字者應分攤本組織的資本需求,并應按《業(yè)務協定》獲得資本償還和資本使用報酬金。
(3)本組織在考慮到公認的商業(yè)原則下,應在健全的經濟和財務制度基礎上進行經營。
第六條空間段的提供
本組織可以擁有或租用空間段。
第七條接入空間段
(1)國際海事衛(wèi)星組織的空間段應按理事會所決定的條件,向所有國家的船舶開放使用。理事會在決定這種條件時,對各國船舶應一視同仁。
(2)理事會根據具體情況,可允許設置在海上環(huán)境作業(yè)的建筑物上的非船舶地球站,接入國際海事衛(wèi)星組織的空間段,只要這樣的地球站的工作不會明顯影響對船舶提供的業(yè)務。
(3)通過國際海事衛(wèi)星組織的空間段進行通信的陸上地球站應設置在締約國所管轄的領土上,并應完全歸各締約國或其管轄下的實體所有。理事會在認為符合本組織的利益時,可另行處置。
第八條其它空間段
(1)如果締約國或在其管轄下的任何人欲單獨或聯合提供或開始使用其它空間段設施來滿足國際海事衛(wèi)星組織的空間段的任何一種目的或所有目的,應該通知本組織,以保證技術上的兼容性和避免對國際海事衛(wèi)星系統(tǒng)造成重大的經濟危害。
(2)理事會應以非約束性的建議方式對技術適應性表達其意見,并應向大會提出有關經濟危害的意見。
(3)大會應在本條規(guī)定的程序開始之日起九個月之內,以非約束性的建議方式表達其意見。為此,可以舉行大會的特別會議。
(4)按第(1)款的通知,包括提供有關技術資料以及隨后與本組織的協商,應考慮到國際電信聯盟的《無線電規(guī)則》中的有關規(guī)定。
(5)本條不適用于為了國家安全目的而建立、取得、使用或擴建的其它空間段設施或者在本公約生效前已簽定了合同、建立、取得或使用的空間段設施。
第九條機構
本組織的機構是:
(a)大會。
(b)理事會。
(c)以總干事為首的執(zhí)行局。
第十條大會??組成及會議
(1)大會由全體締約國組成。
(2)大會的例會應每兩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應在1/3以上的締約國要求或理事會的要求下召開。
第十一條大會程序
(1)每一締約國在大會上具有一票表決權。
(2)對實質性問題的決定,應由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的締約國的2/3多數通過,而程序性問題應由簡單多數通過。表決時棄權的締約國應視為未參加表決。
(3)屬于實質性問題還是屬于程序性問題,應由主席決定。這種決定可以由參加會議并參加表決的締約國2/3多數否決。
(4)大會任何一次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締約國的多數組成。
第十二條大會職能
(1)大會的職能是:
(a)審議和審查本組織的活動、宗旨、總政策和長遠目標,并就此對理事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b)確保本組織的活動符合本公約和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按本組織決定對本組織有約束力的其它條約。
(c)按理事會的建議,批準建立專門和主要提供無線電定位、遇險和安全業(yè)務的附加空間段設施。但是,為提供海上公眾通信業(yè)務而建立的空間段設施也可不經此種批準而用于遇險,安全和無線電定位業(yè)務。
(d)對理事會的其它建議做出決定,并對理事會的報告提出意見。
(e)根據第十三條(1)款(b)項選舉四名理事。
(f)對有關本組織同各國(不管是不是締約國)和國際組織間的正式關系問題作出決定。
(g)就根據本公約第三十四條對公約或根據《業(yè)務協定》第十八條對《業(yè)務協定》提出的修訂作出決定。
(h)根據第三十條審議和決定終止成員資格。
(i)行使本公約或《業(yè)務協定》的任何條款中所賦予的其它職能。
(2)大會在履行其職能時,應考慮到理事會的有關建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組成
(1)理事會由下列22個簽字者的代表組成。
(a)18個在本組織內具有最高投資股份的簽字者或簽字者集團的代表,簽字者集團由不能單獨出代表但同意以一個集團形式聯合出代表的簽字者組成。如果某個簽字者集團和某個簽字者具有相同投資股份,則后者有優(yōu)先權。如果由于兩個或更多的簽字者具有同等的投資股份而使理事會的代表超過22個,則這些簽字者均應無例外地成為代表。
(b)另外4個代表應從那些在理事會中沒有代表權的簽字者中,不管他們的投資股份多少,由大會選舉產生,以保證地理區(qū)域公平分配代表權的原則得到重視并充分照顧到發(fā)展中國家的利益。任何被當選為地區(qū)代表的簽字者,應代表同意并不能以別種方式在理事會上代表的該地區(qū)內的每一簽字者。選舉結果應自選舉后的第一次理事會會議起生效,有效期直至大會的下一次例會為止。
(2)理事會代表數的缺額,在補缺之前,不應影響理事會的職能。
第十四條理事會程序
(1)理事會為有效地執(zhí)行其職能,應經常開會,且每年不得少于三次。
(2)理事會應盡量一致地作出決定。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按下述方式作出決定。實質性問題的決定,應由理事會中參加表決的所有簽字者和簽字者集團投票總數的2/3以上多數的代表通過。程序問題的決定,應由出席和參加投票代表的簡單多數通過,每一代表有一票。某一具體問題是屬于程序性問題還是實質性問題的爭議,應由理事會主席決定。主席的決定,可被出席并參加表決的代表的2/3多數否決,每一代表有一票。理事會對于選舉其工作人員可采取不同的表決程序。
(3)(a)每個代表應具有與其投資股份或所代表的投資股份相等的表決權。但是,除(b)(iv)項的規(guī)定外,任何代表的表決權,不得以一個簽字者的名義而超過本組織總表決權的25%。
(b)雖然有《業(yè)務協定》第五條第(9)、(10)和(12)款的規(guī)定,但是:
(i)如果參加理事會的一個簽字者,按其投資股份的投票權超過本組織總表決權的25%,它可以將其超過25%的投資股份的任一部分或全部讓給其他簽字者。
(ii)其它簽字者可將其準備接受這種超過投資股份的任一部分或全部,通知本組織。如果通知本組織的總額不超過現有可供分配的總額,則可供分配的部分應由理事會分配給提出通知的各簽字者。如果通知的總額超過現有可供分配的總額,則可供分配總額應由理事會按提出通知的各簽字者之間的協議進行分配,或在達不成協議時,按通知數額的比例分配。
(iii)這種分配應由理事會在其根據《業(yè)務協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來確定投資股份時進行。這種分配不應使任一簽字者的投資股份增加到總投資股份的25%以上。
(iv)按本條規(guī)定的程序,在簽字者的投資股份超過25%的部分未被分配的情況下,該簽字者代表的表決權可以超過25%。
(c)在簽字者決定不將它的超額投資股份轉讓給其他簽字者的情況下,該簽字者超過25%的那部分表決權應被均等地分配給理事會的所有其他代表。
(4)理事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擁有全體簽字者和簽字者集團表決權總數的2/3以上的理事會多數代表所組成。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能
理事會在充分尊重大會的意見和建議的情況下,有責任以符合本公約和《業(yè)務協定》的最經濟、最有成效的方式,為實現本組織的宗旨提供所必須的空間段。為盡到這種責任,理事會應有權履行所有適當的職能,包括:
(a)確定海事衛(wèi)星通信的要求,并為國際海事衛(wèi)星組織的空間段的設計、研制、建造、安裝、購置或租用、經營、保養(yǎng)和使用,以及為滿足這些要求獲取任何必要的發(fā)射服務而制定政策、計劃、規(guī)劃、程序和措施。
(b)通過和貫徹總干事根據要求在最有利于本組織的任何情況下而訂立的有關技術和經營職能合同的管理安排。
(c)制定陸上、船上和海上環(huán)境中建筑物上的地球站接入國際海事衛(wèi)星組織空間段的標準和批準程序,以及驗證和監(jiān)測接入和使用國際海事衛(wèi)星組織空間段的地球站的運行標準和批準程序。對于船上地球站的定型標準應十分詳細,以便供各國頒發(fā)電臺執(zhí)照的當局,按其旨意使用。
(d)按第十二條第(1)款(c)項向大會提出建議。
(e)向大會提出包括財務事項在內的有關本組織活動的定期報告。
(f)制定符合本公約和《業(yè)務協定》的購置程序、規(guī)則和合同條款,并批準購置合同。
(g)制定財務政策、批準財務規(guī)則、年度預算和年度財務報告,定期確定國際海事衛(wèi)星組織空間段的使用收取費并決定所有其他有關財務事項,包括與本公約和《業(yè)務協定》相一致的投資股份及資本的最高額。
(h)確定與經理事會認可的代表船東、海運界人士和其他海上通信用戶機構進行經常性協商的安排。
(i)在本組織是仲裁的一方時,指定一名仲裁人。
(j)行使本公約和《業(yè)務協定》中其它各條款規(guī)定的其它職能或為達到本組織宗旨的任何其他適當的職能。
第十六條執(zhí)行局
(1)總干事應由理事會從締約國或經締約國從簽字者提出的候選人中選出,但必須經締約國認可。文件保存人應將該項任命立即通知各締約國。除非在發(fā)出通知后的60天內,有1/3以上的締約國將他們對該項任命的反對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文件保存人,否則該項任命就被確認??偢墒略诮邮杖蚊蟮却_認時,可以行使其職能。
(2)總干事任期為六年。但是,理事會可以根據其職權提前免去總干事的職務。理事會應向大會報告此種免職的原因。
(3)總干事應是本組織的主要執(zhí)行人和法律代表,并應在理事會的指導下對理事會負責。
(4)執(zhí)行局的機構、職員級別、雇員和工作人員以及顧問和其他咨詢人員的標準條件應經理事會批準。
(5)總干事應選定執(zhí)行局的成員。直接向總干事負責的高級職員的任命,應經理事會批準。
(6)在任命總干事和執(zhí)行局的其他人員時,應首先考慮到必須確保道德、能力和效率的最高標準。
第十七條會議代表權
凡按本公約或《業(yè)務協定》的規(guī)定而有資格出席和/或參加本組織的會議的所有締約國和簽字者,不論會議在何處舉行,均有權出席和/或參加本組織主持下的這些會議以及其它任何會議。和任何會議東道國共同所作的安排,應符合上述規(guī)定。
第十八條會議費用
(1)每一締約國和簽字者均應各自支付自己出席本組織會議的費用。
(2)本組織的會議費用,應作為本組織的行政管理費用開支。但是,本組織的會議不得在本組織總部以外舉行,除非預期的東道主同意支付由此增加的有關費用。
第十九條使用費的確定
(1)理事會應具體規(guī)定國際海事衛(wèi)星組織空間段各種使用的計算單位并確定其使用費。這些使用費應使本組織獲得足夠收入,以補償其經營、維護和管理費用,為理事會提供其認為必要的經營基金,償還簽字者的投資,以及根據《業(yè)務協定》支付資本的使用報酬金。
(2)每種使用費的費率,應對所有簽字者一視同仁。
(3)對于根據第七條批準使用國際海事衛(wèi)星組織空間段的簽字者以外的實體,理事會可以制定不同于對簽字者所確定的使用費率。每一類使用費的費率,應對所有實體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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