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福建省惠安縣港海運社。
被告:吳海鳴,男,24歲,漁民,住福建省晉江市深滬鎮(zhèn)。
被告:張志明,男,25歲,無業(yè),住同上。
被告:侯怡勇,男,35歲,無業(yè),住同上。
1991年12月10日,吳海鳴與惠安縣港海運社訂立一份《船只租賃合同書》,租用惠安縣港海運社所屬“港運機4號”船經(jīng)營海上貨物運輸,租期一年,租金1000元/月;并約定自租船日起,船舶的維修及設(shè)備添置、船員配備、船舶的營運、責任事故造成的毀損,由吳海鳴負責,如發(fā)生沉沒事故,由吳海鳴賠償惠安縣港海運社6萬元;船舶保險、船舶證書由惠安縣港海運社負責辦理。福建省晉江縣深滬滬江第一造船廠為吳海鳴簽訂該合同提供了擔保。交船后,吳海鳴對船進行了維修,并自配船員投入營運,安全運行達4個多月之久。1992年5月23日,該船從廣州元村裝載椰子油、丙酮、紙巾駛往廈門途中,在汕頭港外表角偏北約1海里處,因高壓油泵故障拋錨,后又因風浪較大,船艙進水下沉,船貨全損。經(jīng)汕頭港監(jiān)調(diào)查,“港運機4號”船該航次7名船員中僅船長周推贊持有有效適任證書,駕、機配員嚴重不足,而且裝載不良。據(jù)此,港監(jiān)認定該船不適航。在分析事故原因時,汕頭港監(jiān)指出,“港運機4號”船的不適航性是事故發(fā)生的潛在因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船體質(zhì)量欠佳,稍受風浪沖擊,船體灰路即脫落漏水,恰又逢主機故障,抽水不力,致船舶下沉。汕頭港監(jiān)還對船員的違章、違法行為做了吊銷適任證書的處理。吳海鳴對港監(jiān)的處理表示沒有異議。
事故發(fā)生后,惠安縣港海運社與吳海鳴交涉船損事故賠償未果,遂于1993年5月18日向廈門海事法院起訴,認為事故責任在于被告,請求吳海鳴、福建省晉江縣深滬滬江第一造船廠賠償因其責任造成的船舶損失6萬元及因本案發(fā)生的經(jīng)濟損失,并支付租金6000元。
吳海鳴辯稱,惠安縣港海運社出租的船舶不適航,船體質(zhì)量欠佳,是沉船的直接原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該社承擔。還辯稱,“港運機4號”船系其本人與張志明、侯怡勇、吳金錐、李俊典、陳俊哲、吳樹雄、楊昆鵬等8人合伙租賃,責任須8人共擔。
福建省晉江縣深滬滬江第一造船廠辯稱,為吳海鳴簽約提供擔保時并不清楚合同的內(nèi)容,不應(yīng)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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