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軟條款是指開證人在申請可撤銷信用證,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動的境地。
然而,對于實際操作中的外貿企業(yè)而言,軟條款是信用證中附加生效條件的條款,或者條款規(guī)定單據(jù)取得需要進口商的配合,從而使進口商掌握貿易主動權,致使出口商面臨交單不符的風險。
信用證軟條款概述
信用證軟條款指不開立信用證證中規(guī)定有信用證附條件生效的條款,或者規(guī)定要求信用證受益人提交某些難以取得的單證,使受益人處于不利和被動地位,導致受益人履約和結匯存在風險隱患的條款。
常見信用證軟條款有以下幾種類型
1、不生效信用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fā)后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后再通知信用證生效。
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
報關員考試報名3、貨到目的港后通過進口商檢驗后才履行付款責任。
4、指定受益人必須提交國外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證書等等,此類欺詐常發(fā)生于CFR/CIF合同。
但是,盡管具有上述條款的信用證,并不必然就是軟條款信用證,如最近公布的案例〔法公布(2001)第2號〕中,信用證規(guī)定:“由申請人發(fā)出之貨品收據(jù),申請人之簽字必須與開證銀行持有之簽字式樣相符?!眱蓪彿ㄔ憾疾⒉徽J為該條款屬于軟條款,而認定受益人提交的單據(jù)的簽字因與銀行持有的簽字式樣不符構成單證不符。
信用證軟條款和硬條款的區(qū)別
信用證的軟條款:指一些需要提供給議付行的單據(jù)上要有開證申請人指派的人簽字的單據(jù),如果船都裝過了,您沒有拿到這個人的簽字單據(jù),您就沒有辦法滿足信用證上的條款要求。
信用證的硬條款:這是開證行硬性要求必須滿足的交單條款:發(fā)票,提單,裝箱單,商檢證(法檢商品),匯票等。
總而言之,信用證軟條款是附加的一種條款,在使用過程中,需要明確信用證軟條款和硬條款的區(qū)別。同時在使用過程中,注重信用證軟條款的類型以及相關的知識,以便有利的進行外貿生意的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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