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對所開信用證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有條文規(guī)定信用證可以是可撤銷,也可以是不可撤銷的。因此,信用證上應該注明是可撤銷的還是不可撤銷的。如無此項注明,一般應視為不可撤銷的。
一、可撤銷信用證特點
可撤銷信用證的特點主要是維護開證銀行的利益,若進口商因市場、運輸?shù)惹闆r的變化而出現(xiàn)或處于困境,甚至倒閉時,開證銀行可隨時撤銷或修改已開出的信用證。
國際商會第500號刊物公布的統(tǒng)一慣例中的第8條明示,對可撤銷信用證項下辦理即期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于收到修改或撤銷的通知之前,可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jù),予以付款、承兌、或議付。亦就是說,若裝船、議付于接到撤銷通知之前,開證銀行或付款銀行才有義務償付。
開證銀行對已開出信用證予以撤銷或修改是受到限制和約束的。
為了明確信用證的功能,在信用證上列有下列文句,以示本信用證可撤銷信用證。
本信用證不須事先通知受益人可隨時撤銷或修改。
本銀行保證,在議付銀行接到撤銷通知之前,凡根據(jù)本信用證條款開立和議付的匯票,向本銀行提示時予以照付。
本信用證明示,不須通知而可予以撤銷,本信用證僅供貴方預先制作單據(jù)時參閱,本銀行與通匯銀行不承擔義務。
開證銀行不須事先通知,隨時對信用證可予以撤銷。
二、可撤銷信用證適用的貿(mào)易方式
在國際貿(mào)易實務中,出口商愿意接受可撤銷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一般來講,若遇有下列的情況,可以采用可撤銷信用證。
1. 契約貨物可通過某種渠道暢銷,預計成交后市場價格有上升趨勢,所獲利潤較高;或當進口商資金周轉發(fā)生困難,但信譽又比較好的情況下是可以采用可撤銷信用證。出口商明知采用可撤銷信用證的風險較大,但又不愿失去成交的機會,俗語講,開立可撤銷信用證比沒有信用證的成交更勝一籌。故此,可以接受可撤銷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
2. 若開證銀行因某種原因撤銷其信用證,但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所簽的契約不能撤銷,可依契約規(guī)定的條款向進口商行使權利,取得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