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又稱買方遠期信用證。遠期匯票即期付款的信用證。即出口商在貨物裝船并取得裝運單據后,按照信用證規(guī)定開具遠期匯票,向指定銀行即期收回全部貨款。對出口商來說它與即期信用證無差別,但要負匯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風險。而進口商卻可在遠期匯票到期時,才向銀行付款并承擔利息和承兌費用。它實際上是銀行對進口商的一種資金融通。在這類信用證中,開證行往往在證中加注“本信用證項下的遠期匯票按即期議付,由本行貼現,貼現或利息及承兌費用由買方承擔”,或者“授權××行(付款行)按即期付本信用證的遠期匯票”或“付款行的貼現息或利息以及承兌費用均由開證申請人承擔,受益人對該匯票得按即期匯票收匯”,或其他類似文90如缺少上述文句的,假遠期信用證就不能成立。(見式樣5、一22)
無承兌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without Acceptance] 又稱遠期付款信用證。遠期信用證的一種。受益人不開具匯票,也無需開證行承兌匯票,在受益人交單若干天后開證行肯定付款的信用證。其遠期計算日期的方法有兩種:(1)從提單日期起算;(2)以單據到達開證銀行的日期起算。由于此種信用證無需受益人提示匯票和銀行對匯票的承兌,因此不存在匯票的貼現問題,也就不能利用貼現市場的資金,只能由出口商自行墊付或通過其他方式向往來銀行或第三者來融通資金。這種信用證對出口商來說,使用起來不如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方便。而對進口商則能得到出口商一定時期的資金融通,因此以該種信用證方式成交的貨價要略高于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方式成交的貨價。它與賣方遠期信用證相類似,但它與后者的主要差異是不需開立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