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國際貨物貿(mào)易中,交易方需警惕哪些常見的合同“陷阱”?國際貨物貿(mào)易中常見的合同“陷阱”有:
(1)合同主體“陷阱”,即合同一方當事人以一家未實繳注冊資本或注冊資本很低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根本不存在的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騙取定金(作為賣方)或貨物(作為買方)。
(2)合同條款“陷阱”,例如:品質(zhì)條款“陷阱”(如賣方故意將品質(zhì)條款表述得含混不清,模棱兩可,以便將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以次充好),索賠條款“陷阱”(如賣方在索賠期限上做文章,使買方的索賠權利難以實現(xiàn)),檢驗條款“陷阱”(如買方故意設定很高的或賣方不熟悉的檢驗標準或選用明顯對買方有利的檢驗機構(gòu)),支付條款“陷阱”(如采用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時,約定一條或多條信用證“軟條款”或故意約定不合理的開證期限和裝運期限),等等。
14. 我國當事人與境外個人進行貨物進/出口貿(mào)易時應如何規(guī)避合同主體“陷阱”?境外個人常以境外企業(yè)代表或獨立中間商的名義與我國當事人進行貨物進/出口貿(mào)易。在第一種情況下,境外個人通常會提供名片(印有所在公司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及就任職務等信息),我國當事人除對名片上記載的公司進行核查,以確認該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xù)外,還應要求境外個人提供該公司簽署的經(jīng)簽署地公證機關(或類似機構(gòu)/個人)公證并經(jīng)公證地所在國外交機關認證和我國駐公證地所在國使/領館認證的授權委托書;在第二種情況下,無論將以何種方式向中間商支付傭金,我國當事人均應與最終交易方(而非作為中間商的該境外個人)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并與最終交易方進行錢貨的直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