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吳志攀教授斷言:“全世界有13億人使用人民幣,但研究人民幣的人大概最多不會超過10萬,在法律界研究人民幣的人也許不超過1000個,在法學院教師中研究人民幣的人不會超過100人。”在人民幣升值前后,經(jīng)濟學家們討論積極,而法律界在研究什么呢?
吉爾伯特訴貝瑞特案:幣值微調(diào)依名義價值
從公法的層面看,理論上通常認為主權國家能自由地定義其貨幣,決定貨幣的升值與貶值、是否實施外匯管制等措施。一般情況下,國際法沒有禁止國內(nèi)立法者處理這些事務的自由決定權,也沒有將國家采取或?qū)嵤┻@些措施作為國際違法行為對待,而是如同它給予國家自由地決定征收何種稅以及以何種稅率征收一樣。
從私法的層面看,在貨幣升值的情況下,債務人是否可以要求少付一筆錢?而在貨幣貶值的情況下,債務人是否應向債權人多付一筆錢,以補償貨幣貶值的損失?
許多國家都采取名義價值原則,即當債務用某一特定國家的貨幣表示后,債務人的義務僅為按貨幣國法律使用當時的合法貨幣的名義價值支付該債務,不論在此期間此貨幣可能相對于黃金、其他國家貨幣有怎樣的波動。在英國這要追溯到1604年吉爾伯特訴貝瑞特一案所確立的原則。這種名義價值原則使貸款人承擔貶值的風險,而債務人承擔升值的風險,雙方都無權抱怨因此遭受的損失。
在我國人民幣升幅不大的情況下,除非當事人合同有明確約定,是否多付或少付人民幣的問題應由合同的準據(jù)法來決定,一般說采用名義價值原則的可能性很大,因為這里并沒有出現(xiàn)貨幣的瘋狂升值或貶值。在1923年,德國馬克貶值到只有原來價值的十億分之一,德國最高法院推翻了所謂“馬克等于馬克”的原則,而瑞士也認為當貨幣已經(jīng)崩潰的情況下,應對債務進行重估。
杜·考斯塔訴柯爾案:護犢的英美法官
在國際實踐中,由于國家在行使其貨幣主權時會對擁有本國貨幣的外國人的財產(chǎn)利益造成一定的影響,而使得國家貨幣主權原則也常常遭受到異議。在1688年的杜·考斯塔訴柯爾案中,買賣雙方因同年8月14日葡萄牙政府宣布其貨幣貶值20%,而為同年8月6日開出的一張30天內(nèi)在葡萄牙付款的英鎊匯票應按簽發(fā)時的匯率還是付款時的匯率計算發(fā)生爭議。原告到英國尋求訴訟保護,英國霍爾特法官的判決是,不承認葡萄牙政府貨幣貶值政策,應按原來的價值支付價款,因為“外國法令不能變更英格蘭臣民的財產(chǎn)”。同樣的觀點見于美國國務卿約翰·馬歇爾(后為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在1800年的評論。美國政府抗議西班牙貨幣的貶值,認為“以其債務的票面價值之和的一半清償債務和其票面價值只值其真實價值的一半沒有區(qū)別”。
由此看來,盡管依照國家貨幣主權原則,國家可以獨立自主地確定和調(diào)整本國貨幣與他國貨幣的關系,但當外國國民因一國貨幣貶值而造成其經(jīng)濟損失,要求賠償而提起法律訴訟時,英美法院在早先曾不承認別國的法定貶值的效力,霍爾特法官“外國法令不能變更英格蘭臣民的財產(chǎn)”的判決堪稱“護犢情深”。
美國鐵路公司股票案等:國際禮讓與損失合理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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