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Forwarder's Cargo Receipt貨運承運人領貨單 FCR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協(xié)會聯(lián)合會(以下簡稱FIATA)給其組織內部國際貨運代理人推薦使用的單據(jù),從其字面含義看,該單據(jù)僅是貨運代理人收到貨物后出具的收據(jù)而不是運輸單證,但根據(jù)FIATA出具的FCR樣本和FCR的使用情況,貨運代理人均在FCR正面顯著位置記載:“我們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將貨物置于收貨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貨人?!痹贔CR僅記載“將貨物置于收貨人控制之下”時,貨運代理人和收貨人之間屬委托合同法律關系,貨運代理人根據(jù)收貨人的指示為收貨人收集貨物、進行拼箱、租船訂艙等,此時FCR僅具有貨物收據(jù)的功能,不是海上貨物運輸單證,與提單的區(qū)別顯而易見。
但當FCR記載“將貨物交予收貨人”,即貨運代理人承諾按照FCR記載的運輸要求“運送”貨物至目的地時,則貨運代理人實際上處于無船承運人的法律地位,其簽發(fā)的FCR應視為運輸單證,系運輸合同的證明,受我國海商法的調整,應屬于“提單以外的單證”。我國海商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承運人簽發(fā)提單以外的單證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承運人接收該單證中所列貨物的初步證據(jù)。由此可見,貨運代理人簽發(fā)的FCR和提單有相同之處,均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和承運人接收貨物的收據(jù)。兩者至少存在以下幾點區(qū)別:
一、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jù)以交付貨物的單證,而FCR不具有該項特點。我國海商法明確規(guī)定,提單中載明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jù)以交付貨物的保證。因此,如果是記名提單,承運人應向記名的收貨人交付貨物,如果是指示提單,承運人應按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如果是不記名提單,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提單持有人。如果承運人未憑提單交付貨物則應對根據(jù)提單有權提貨的人因此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而我國海商法未規(guī)定FCR等提單以外的單證也是承運人據(jù)以交付貨物的保證,因此承運人不憑FCR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FCR一般都在正面顯著位置明確記載“貨物將直接發(fā)送收貨人”,只要托運人接受了該單據(jù),即應受該項約定的約束,因此承運人不憑FCR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也不違反運輸合同的約定,可見在用FCR代替提單的運輸方式下,承運人直接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既不違法也不違約,無須對托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FCR一般只出現(xiàn)在FOB價格條款和EXW(工廠交貨)價格條款下,提單的使用則無此局限。在FCR運輸方式下,貨物買方多為著名的國際超市或大型建筑項目的采購商,這些客戶的訂單一般具有量大、周期長的特點,一份訂單很可能分多次運輸,買方為節(jié)省時間和運費,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常常要求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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