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閱開出信用證的有關會計憑證,審查開出信用證的條款是否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信用證的修改手續(xù)是否齊全,修改后的條款對我方有無不利或前后矛盾。
2.調閱應收(應付)信用證款項明細賬、中間業(yè)務收入明細賬及相應的會計憑證,根據每筆開證并按規(guī)定計算其應收取的開證費用數額,將之與中間業(yè)務收入明細賬進行核對,看其是否大體吻合,如差異較大,則可能存在多收、少收或不收的問題。
3. 調閱往來科目明細賬,檢查有無信用證墊款長期掛賬,對此情況應查明原因,必要時進行延伸審計,查明其存在的問題及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