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1949-06-18
執(zhí)行日期:1953-01-29
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于1949年6月8日在日內瓦舉行第32屆會議,經議決采納本屆大會議程第12項所列關于部分修正第28屆大會通過的《1946年船員起居艙室公約》的若干提議,考慮到這些提議必須采取國際公約的方式,于1949年6月18日通過下述公約,此公約得稱為《1949年船員起居艙室公約(修正本)》。
第一部分總則
第1條
1.本公約適用于在本公約生效的領土上登記的、無論公有或私有的、為了商業(yè)目的從事貨物或旅客運輸?shù)囊磺袡C動海船。
2.就本公約而言,國家法律或條例應決定船舶何時將被視為海船。
3.本公約不適用于:
(a)小于500噸的船舶;
(b)主要靠帆推動但配有輔機的船舶;
(c)從事捕魚或捕鯨或同類作業(yè)的船舶;
(d)拖輪。
4.但在合理和可行的情況下,本公約應適用于:
(a)200和500噸之間的船舶;和(b)在捕鯨或類似作業(yè)的船舶上從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員的起居艙室。
5.只要主管當局經商船東組織和/或船東和真誠的海員工會后,相信所做變更會提供相應的好處,致使全部條件不次于完全執(zhí)行本公約規(guī)定所導致的那些條件,對任何船舶來說,本公約第三部分所載任一要求可以變更;會員國應將所有這種變更的細節(jié)送交國際勞工局局長,然后由其通知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
第2條
在本公約里:
(a)“船舶”一詞系指本公約適用的船舶;
(b)“噸”一詞系指總登記噸;
(c)“客船”一詞系指下列船舶:
(i)持有按照當時有效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規(guī)定頒發(fā)的有效安全證書或(ii)持有有效的客船證書;
(d)“高級船員”一詞系指除船長以外的、由國家法律或條例或無任何有關法律或條例時,由集體協(xié)議或慣例定為高級船員的人員;
(e)“普通船員”一詞系指非高級船員的船員;
(f)“準高級船員”一詞系指以監(jiān)督身份或特殊任務身份工作的根據(jù)國家法律或條例定為準高級船員的普通船員;在無任何有關法律或條例時,由集體協(xié)議或慣例定為準高級船員的普通船員;
(g)“船員起居艙室”一詞系指供船員使用的臥室、餐室、衛(wèi)生間、醫(yī)務室和娛樂室;
(h)“規(guī)定的”一詞意指由國家法律或條例或由主管當局規(guī)定的;
(i)“認可的”一詞意指由主管當局認可的;
(j)“重新登記的”一詞系指在登記領土和船舶所有權同時變更的情況下重新登記的。
第3條
1.本公約生效的各會員國承諾使那些確保實施本公約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各規(guī)定的法律或條例有效力。
2.這些法律或條例應:
(a)要求主管當局提醒一切有關人員注意這些法律或條例;
(b)確定負責執(zhí)法的人員;
(c)對任何違法行為規(guī)定足夠的懲罰;
(d)對保持一個足以確保有效執(zhí)法的檢查制度作出規(guī)定;
(e)要求主管當局在制訂條例方面與船東組織和/或船東和公認的真誠的海員工會進行協(xié)商,在管理方面盡量與他們進行合作。
第二部分船員起居艙室的計劃與管理
第4條
1.在船舶建造動工前,以規(guī)定的比例展示船員起居艙室的位置和一般布置的船舶平面圖應送請主管當局認可。
2.在船員起居艙室建造動工之前和在改建或重建現(xiàn)有船舶的船員起居艙室之前,應將以規(guī)定的比例詳細地展示每個空間的分配、家俱和配件的布置、通風、照明和取暖手段和安排以及衛(wèi)生間布置等起居艙室的詳細平面圖和資料送請主管當局認可。但在登記領土以外進行的應急和臨時改建或重建,如果有關于平面圖隨后送交主管當局認可,則應被視為符合本規(guī)定。
第5條
在下述各種情況下:
(a)當船舶登記或重新登記時;
(b)當船舶的船員起居艙室進行了重大改建或重建時;
(c)為了防止對船舶造成任何延期,代表所有或部分船員的公認真誠的海員工會或規(guī)定數(shù)目或比例的船員以規(guī)定的方式及時地向主管當局申訴船員起居艙室不符合本公約的條款時,主管當局應檢查該船舶并確保船員起居艙室符合法律和條例的要求。
第三部分船員起居艙室的要求
第6條
1.船員起居艙室的其他有關處所的位置、出入手段、結構和布置的設計應足以確保安全,不受惡劣天氣和海洋氣候的侵襲。隔熱或冷、隔過度的噪音或其他處所散發(fā)出來的臭氣。
2.貨物和機器處所或廚房、燈和涂料室或發(fā)動機、甲板和其他散裝貯藏室、烘干室、公共盥洗處所或廁所都不應對臥室有直接開口。分隔這種處所和臥室的艙壁部分和外部艙壁應使用鋼材或其他認可的材料有效地建造并應是水密和氣密的。
3.臥室和餐室的外部艙壁應具有足夠的絕熱性能。所有機器外殼和廚房或其他產生熱的處所的所有邊界艙壁,只要有可能對起居艙室或通道內產生熱作用,就應充分地予以絕熱。還應注意防止蒸氣和/或熱水供應管道產生的熱作用。
4.內部艙壁應使用認可的不易聚藏害蟲的材料。
5.船員起居艙室處所內的臥室、餐室、娛樂室和通道應充分地予以絕熱,以防止冷凝或過熱。
6.絞車和類似裝置的主蒸氣和排氣管不應通過船員起居艙室;每當技術上可行時,也不應通過通往船員起居艙室的通道;如果這些管子必須通過這種通道,它們應充分地予以絕熱和包裝。
7.艙壁的內鑲板或檔板應使用表面易保持清潔的材料。不應使用舌槽拼成或任何其他易聚藏害蟲的建造方式。
8.主管當局應決定建造起居艙室時要求采取防火或耐火的程度。
9.臥室和餐室的墻壁表面和艙面蓋板應易于保持清潔;如涂漆,顏色應淺;不得使用石灰刷涂。
10.必要時,墻壁表面應換新或修復。
11.所有船員起居艙室的艙面應使用認可的材料建造并具有一個不易受潮且易保持清潔的表面。
12.如果底板是組合式的,各接口處應密集合攏,以免裂縫。
13.應提供足夠的下水道。
第7條
1.臥室和餐室應配備足夠的通風裝置。
2.通風系統(tǒng)應受到控制,以使空氣處于良好狀態(tài)并確保在一切天氣和氣候的情況下,有足夠的空氣流動。
3.定期航行于熱帶和波斯灣的船舶既應配備機械通風裝置。又應配備電風扇,但在任一通風方式能確保良好通風的處所,可以僅采用一種通風設備。
4.航行于熱帶以外水域的船舶應配備機械通風裝置或電風扇。主管當局可以豁免通常航行于北半球或南半球寒帶水域的船舶受本要求的約束。
5.當船員在船上生活和工作以及環(huán)境這樣要求時,只要可行,第3和4款要求的通風設備的運轉電源應一直保持其可用性。
第8條
1.除專門航行于熱帶和波斯灣的船舶外,應為船舶起居艙室配備足夠的取暖系統(tǒng)。
2.當船員在船上生活和工作以及環(huán)境需要時,只要可行,取暖系統(tǒng)應一直保持運轉。
3.在所有要求配備取暖系統(tǒng)的船舶上,應通過蒸氣、熱水、暖氣或電流進行取暖。
4.在靠火爐取暖的任何船舶上,應采取措施,確保該火爐有足夠的尺寸,其安裝和防護得當,并保證空氣不受污染。
5.在航行中易遇到天氣和氣候的通常情況下,取暖系統(tǒng)應能使船員起居艙室里的溫度保持在良好水準。主管當局應規(guī)定提供的標準。
6.散熱器和其他取暖器應放置在適當位置,并在必要時予以罩護,以避免火險或給使用者帶來危險或不舒適。
第9條
1.根據(jù)客船可能允許的特殊布置,臥室和餐室應有合適的自然采光,并應配備足夠的人工燈。
2.所有船員處所都應有足夠的照明。居住艙室的自然采光最低標準,應使具有正常視力的人晴天可在供自由移動的處所的任何部位閱讀普通報紙。當不可能提供足夠的自然采光時,應提供上述最低標準的人工采光。
3.在所有船舶里,應為船員起居艙室配備電燈。如果沒有兩個獨立的照明電源,應通過適當建造的燈具或照明器提供附加照明,以備應急使用。
4.房間里人工照明的布置應使居住者得到最大效益。
5.在臥室里,應在每個床頭安一電動臺燈。
第10條
1.臥室應設置在載重線以上的船舶中部或尾部。
2.在特殊情況下,如船舶的尺寸、類型或營運方式使得任何其他位置不合理或不可行,主管當局可允準將臥室設在船首,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設在防撞艙壁的船首部位。
3.在客船里,只要照明和通風布置得符合要求,主管當局可以允準將臥室設置在載重線以下的部位,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設在緊靠工作通道的下方。
4.供普通船員使用的臥室,每人占用面積應:
(a)在800噸以下的船舶里,不少于20平方英尺或1.85平方米;
(b)在800噸或以上但在3000噸以下的船舶里,不少于25平方英尺或2.35平方米;
(c)在3000噸或以上的船舶里,不少于30平方英尺或2.78平方米;
但在每個房間里居住4個以上普通船員的客船里,每人占用的最小面積可為24平方英尺(2.22平方米)。
5.當船舶需要雇用遠超過其本應雇用的普通船員數(shù)時,主管當局可以對這組普通船員減少每人在臥室里的最低占用面積,但條件是:
(a)如船員數(shù)未增加,配給一組或幾組船員的全部臥室空間不小于應該配給的空間,和(b)臥室的最小面積不小于:
(i)3000噸以下的船舶,每人18平方英尺(1.67平方米)
(ii)3000噸或以上的船舶,每人20平方英尺(1.85平方米)。
6.丈量室內面積時,鋪位、儲物柜、抽屜櫥和座位所占處所應包括在內。對自由移動空間起不到有效作用和不能用來放置家俱的小的或形狀不規(guī)則的處所應除外。
7.船員臥室里的凈高不應少于6英尺3英寸(190厘米)。
8.應設置足夠數(shù)目的臥室,以便向各部門提供一個或多個獨用房間,但對小船來說,主管當局可以放寬本要求。
9.允許占用臥室的人數(shù)不應超過下述極限:
(a)負責某部門的高級船員、負責值班的駕駛員和輪機員以及高級無線電報務主任或報務員:每房間住1人;
(b)其他高級船員:每當可能時,每房間住一人,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2人;
(c)準高級船員:每房間住1人或2人,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2人;
(d)其他普通船員:每當可能時,每房間住2人或3人,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4人。
10.為了保證足夠的和更舒適的起居艙室,在與船東組織和/或船東和真誠的海員工會協(xié)商后,主管當局可以允準在某些客船的每間臥室里居住10個普通船員。
11.應在任一臥室里易于看到的地方標注該房間居住的最多人數(shù),字跡清楚且擦不掉。
12.應給船員提供單獨的鋪位。
13.鋪位不應以并排的方式放置,即只有超過一個鋪位才能到另一個鋪位。
14.鋪位的層數(shù)不應超過兩層;當鋪位沿船側放置時,在舷窗下方應僅放置單層鋪位。
15.雙層鋪位的下鋪離地面高度不應小于12英寸(30厘米);上鋪應大約放置在下鋪底部和天花板橫梁下側的中間部位。
16.鋪位的最小內尺寸應為長6英尺3英寸,寬2英尺3英寸(190厘米×68厘米)。
17.鋪位的構架和檔板(如有)應由認可的材料做成,該材料堅硬、平滑,并不易腐蝕和聚藏害蟲。
18.如果鋪位是管式結構,各接口應完全密封,不得留有可鉆入害蟲的孔狀接縫。
19.每個鋪位應裝配彈性底部或彈簧墊子和由認可的材料做的床墊。不得使用易聚藏害蟲的稻草或其他物質的填料。
20.當一鋪位放置在另一鋪位上方時,木質、粗帆布或其他合適材料做成的防塵底座應裝置在上鋪彈性底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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